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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付了定金房主反悔?法院:双倍返还定金!

签了合同,付了定金,房主拿了定金反悔?日前,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究竟是怎么回事?案情介绍2020年10月15日,原告小粟与被告小李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意向合同》,约定:小李将位于通道侗族自治县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小粟,小粟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若小粟付定金后不愿继续购买涉案房屋,小李不退还该定金,小李收取定金后不可向他人再次出售涉案房屋,如小李反悔应按双倍定金赔偿小粟。小李应于2021年1月31日前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如逾期不办理,小李应退还小粟定金并进行赔偿。小李应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30日内为小粟办理按揭贷款、过户等手续,如其中一方不配合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向另一方支付赔偿款。合同签订当日,小粟向小李支付了购房定金68000.00元,而小李收到小粟的购房定金后一直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本案中,小粟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意向合同》后,向小李支付了购房定金,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小李收取小粟的购房定金后,未履行《房屋买卖意向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遂依法支持小粟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小粟与小李签订的《房屋买卖意向合同》;小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小粟双倍购房定金136
9月25日 下午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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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广西一律师(某律协刑委会主任)因诈骗数百万一审被判11年,已上诉!

转自:澎湃新闻是否隐瞒真相骗取委托人债权成焦点。在一起恢复执行案中,广西律师段华与委托企业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并以30万元取得该企业待执行债权。执行成功后,共收到执行款600余万元,除了归委托企业的30万,段华直接获利500余万元。6年后,段华被举报,2024年8月,桂林市恭城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段华犯诈骗罪。一审判决认为,在上述执行案中,段华作为申请执行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在明知执行成功可能性非常大的情况下,仍向委托企业隐瞒真相,导致该企业对能否执行成功产生错误认知,从而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他,并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案件执行完毕之后,段华又向法官行贿3万元现金。一审法院认定段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行贿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2个月。段华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段华及辩护律师称,委托企业与律师签风险代理合同,将债权转让给律师,是因为该企业经营困难,并有300多万等待被执行的债务。在企业当时无力支付律师费的情况下,进行债权转让是企业和段华为确保各自利益,经双方协商作出的选择。一审法院评析辩方观点时则认为,段华未将关键证据及胜诉可能性增加的意见向企业方说明,致使对方误认为案件难以执行,作出债权转让的错误决定,因此系诈骗。▶律师“风险代理”获利数百万现年58岁的律师段华曾是桂林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他被控诈骗,源自他对广西桂林桂联客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联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案的“风险代理”。案件材料显示,2001年,桂联公司起诉丽江风情旅行社(简称“丽江风情旅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丽江风情旅行答应支付桂联公司购车款126.6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7.61597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军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雁山区法院在执行14.8万元后,丽江风情旅行的财产就被云南丽江当地法院拍卖和抵偿债务,营业执照被吊销。赵军因涉嫌诈骗被公安部门通缉后下落不明,其名下也无可执行财产。2005年3月27日,雁山区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2013年,案件出现转机。丽江风情旅行原副经理马俊杰向有关部门举报称,赵军化名“杨志明”逃至新疆后结婚生子,于两年前病故,所留遗产由其妻儿继承。段华接受桂联公司委托,与该公司另一名法律顾问陈文前往新疆调查、核实举报内容。二人经调查,认为马俊杰举报内容属实。桂联公司随即向雁山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14年6月27日,雁山区法院对桂联公司与丽江风情旅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立案,后段华、陈文及雁山法院执行法官刘军前往新疆、云南等地调查,对“杨志明”笔迹、人像进行鉴定,同时冻结了“杨志明”及其妻子名下的股权和房产。一审判决称,段华在取得鉴定意见之后未告知桂联公司,不仅在桂林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的会议上,对“赵军”与“杨志明”系同一人,案件执行可顺利进行的情况进行隐瞒,且在会上提出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购买该案债权,价格为30万。双方签署的风险代理合同显示,该案执行过程中段华支付的费用由其自己承担风险,执行结案后,执行款中30万归桂联公司,其余款项作为段华的风险代理费用。为保障双方权益,双方签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桂联公司以30万元将执行债权转让给段华。判决书显示,2016年7月和9月,“杨志明”的妻子冯梅英分两次向雁区山法院缴纳了621.3309万元执行款(含多年利息等)。由于段华已获桂联公司该债权,于是以债权人的名义从雁山区法院领走了这笔款项。领到执行款后,段华向桂联公司指定账户支付了30万,又向陈文、马俊杰和“杨志明”在吐鲁番的公司股东黄海峰三人分别支付了10万,其余款项据为己有。从判决书上看,段华获得500余万风险代理回报,成为该案最大的赢家。这起执行案至此也告一段落。▶法官违纪牵扯出“案中案”多年后,段华因代理上述执行案被指诈骗。判决书显示,2022年,雁山区监委在办案中发现段华涉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调查过程中收集到段华可能涉嫌诈骗犯罪的证据,遂将其移交给公安机关。判决书还载明,段华被采取留置措施半年后,2023年2月1日,桂联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秦联以该公司债权问题向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区分局报案,该局随即以涉嫌诈骗罪对段华立案调查。判决书显示,段华被指行贿的对象系雁山区法院原执行局长刘军。刘军正是参与桂联公司与丽江风情旅行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调解和第一次执行的法官。判决书载明,刘军在被监委调查时供述其收受了段华20万,而段华在监委供述的是被刘军索贿3万元。一审法院称,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刘军确实收受20万元的情况下,认定段华行贿数额为3万元。2023年12月28日,桂林市纪检委对桂林市雁山区法院原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军违规收受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问题进行通报。通报称,2015年至2021年,刘军在春节等节日期间,索要并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送给的购物卡、烟、高档白酒等礼品、多次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刘军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5月,刘军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段华则因涉嫌诈骗罪、行贿罪被提起公诉。判决书载明,刘军当时主动上缴全部违纪违法款41.844万元。但未载明具体受贿金额的构成。一审法院查明,桂联公司、桂林市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均属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桂客集团”)子公司,秦联、许伦光分别担任桂客集团副董事长、董事,秦联同时担任博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在2012年10月前担任桂联公司法定代表人。秦联在证言中称其是“2010年之后桂联公司实际管理者”。而桂联公司自2010年起无主营业务,人员分流到桂客集团,日常事务也由桂客集团管理,桂客集团于2010年12月将桂联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博盛公司。相关资料显示,桂客集团前身为桂林客车厂,为广西一家老牌国企,其与韩国大宇集团合资生产的“桂林大宇”豪华客车曾畅销全国。桂客集团重组之后,桂联公司股权变动,如今由上海一家民企实际控制。▶反复拉锯的执行官司段华称,虽有人举报,但当事人“赵军”已死亡,要证明“杨志明”就是赵军难度非常大。他经历三年举证,进行了笔迹、人像鉴定,经过执行异议、复议等程序,才最终胜诉。提供线索的马俊杰在证言中称,他曾是赵军在丽江风情旅行公司的副总经理,公司倒闭多年后,他在外地意外碰到已经化名“杨志明”的赵军,才知道赵军在新疆结婚生活,并与他人经营吐鲁番沙漠生态植物园,在新疆有大量财产。在赵军的邀请下,马俊杰也到了新疆发展。黄海峰是赵军公司的股东。2011年赵军病故,其妻子想继承公司股份与黄海峰发生诉讼纠纷。马俊杰称,其出于个人原因向桂林有关部门举报了赵军在新疆的情况,黄海峰也表示支持。段华正是通过两人获得了大量赵军在新疆的情况。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段华等从新疆回来之后,向秦联、许光伦(桂客集团董事)汇报了相关情况,认为原已终止的执行案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秦联、许光伦与段华口头达成了转让涉案债权的初步意向,未签订协议,段华未支付价款。当时桂联公司委托段华为代理人,向雁山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案,但未获立案。刘军在询问笔录中称,当时没有同意恢复执行该案,是因为认定“杨志明”就是赵军的程序非常复杂,执行难度太大、执行时间太长。最终是由桂林市国资委出面,协调了桂林市政法委,“政法委要求我们恢复执行该案”。段华辩护人称,当时各部门能出面协调过问此案恢复执行,是段华一直代表桂联公司,不断向各部门反映情况的结果。最终,雁山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该案,恢复执行。并于当日作出执行裁定,查封、冻结“杨志明”在吐鲁番的旅游公司的股权及财产,同时查明了“杨志明”的房地产以及其他经营资产,并追加其妻冯梅英为被执行人。2014年8月19日,冯梅英向雁山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程序违法,认定杨志明就是赵军没有依据。该案再次回到法庭上,雁山法院先后两次委托鉴定机构就赵军和“杨志明”是否为同一人进行司法鉴定。雁山区法院第一次驳回冯梅英的异议请求后,冯梅英又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桂林法院经听证,于2015年5月21日发回雁山区法院重审。这期间,经鉴定赵军和“杨志明”为同一人之后,冯梅英又针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经反复诉讼,法院最终确认“杨志明”就是赵军。冯梅英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两人的股权被查封冻结,冯梅英再次申请复议被桂林中院驳回。▶风险代理和债权转让2016年7月、9月,“杨志明”的妻子冯梅英向雁山区法院缴纳了该案621.3309万元执行款。而在此前的2016年1月6日,桂联公司与段华及其所在的古方律师事务所分别签订了上述风险代理中提到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澎湃新闻注意到,桂联公司与段华在协议中约定,鉴于该执行案特别复杂,且费用开支大、风险大,段华在代理该案中已经垫支差旅费、鉴定费5万元,且后期还需评估费、拍卖费、数次差旅费估计约10万余元。桂联公司现属特困企业,无力再支付相关费用。协议明确,经协商,为了保障执行案件能顺利进行,保障双方各自利益均能予以实现,在段华自愿承担案件执行风险、自愿承担费用支出风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桂联公司将执行债权转让给段华,包含执行本金、利息等权益,由段华作为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人。债权转让费为30万元,转让费支付时间和条件为执行回款三天内支付给桂联公司。2016年6月20日,雁山区法院查封了“杨志明”在乌鲁木齐留下的五套房屋,冻结冯梅英500万存款。此后,冯梅英分别在7月、9月分两次向法院缴纳了621.3309万元执行款。而在7月13日,桂联公司向雁山法院执行局出具了关于领取执行案款人的确认书。确认书称,鉴于公司已将该案执行所形成的所有权益全部转让给了段华,故该案执行案款全部由段华领取,公司不再领取,该案的执行案款所有权人均为段华。秦联说,当时对能不能执行回来,能执行回来多少都是未知数,提议30万元买断债权,之后如何操作打点都是律师的事,风险由他承担。在他们看来债权转让和风险代理合同没有区别。桂林市国资委2015年10月19日的会议纪要称,冯梅英被追加成被执行人之后提出异议,案件经桂林中院审理并发回重审。雁山法院和鉴定机构要去云南、新疆调查取证,桂联公司无力支付差旅费,费用由段华垫支,而案件还在继续,还需相关费用10余万元。会议纪要显示,当时桂联公司在桂林七星区法院有20余起被执行案件,金额达300余万元。因此,为了执行案件能顺利继续进行,保障律师和企业利益,段华提出以债权转让方式予以处理。其愿意承担已垫付的费用和还需要花费的开支,债权转让价格为30万元。由于涉及国有资产,参会人员对这种方式提出质疑,并提出了律师风险代理的方式。桂联公司与段华签的风险代理协议显示,为了保障双方权益的实现,由段华律师与桂联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作为备案使用。如发生第三人可能对执行案件提出主张要求情势时,为了保障双方权益的实现,即执行《债权转让协议书》。▶案件焦点:是否通过隐瞒真相获取债权?段华是否通过隐瞒真相,使桂联公司作出将债权低价转让给其的错误决定,是段华诈骗案争议的焦点之一。一审法院认为,在知悉“杨志明”与赵军是同一人的人像鉴定结论后,段华作为资深律师,应当知道该案胜诉的可能性已大为增加;但其直至与桂联公司签订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时,都未将该关键证据及胜诉可能性增加的法律意见向秦联、许伦光或桂联公司其他人员披露或说明,致使桂联公司误认为案件仍然难以推进和执行,遂作出将债权低价转让给其的错误决定。段华否认存在隐瞒行为,其辩称,当时陈文作为代理人代桂联公司签收了人像鉴定结论,桂联公司则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结论,陈文也应当告知了桂联公司;2015年10月19日的《会议纪要》记录有“冯梅英再次提出异议”内容,以及桂联公司在执行异议过程中出具的相关文书等均可证实桂联公司在2016年1月6日签订书面协议前知道人像鉴定结论。一审法院则认为,陈文签收人像鉴定意见书的行为对外具有可推定桂联公司应当知道鉴定结论的效力,但对内则需有证据证实桂联公司确实知道;而在执行异议的相关活动中,桂联公司一方只有段华及陈文参与,在段华未主动告知的情况下,桂联公司不可能清楚相关执行异议中的举证及听证的具体内容。《会议纪要》系段华制作,对其中的“现冯梅英再次提出异议”之内容,若其在会上不作详细的说明解释,参会人员不会清楚该内容的具体含义,且当时的参会人员均证实其未提到过人像鉴定结论,故应认定其在会上对人像鉴定结论进行了隐瞒。关于为何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和债权转让协议,段华的辩护人称,当时桂联公司已破产,欠款300多万,有多起待被执行案件,上述执行案的执行款如进入桂联公司账户,随后这笔钱也很可能被执行。所以双方经协商才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这仅作为备案合同使用,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时生效,对抗其他人的债权,实质上执行的还是风险代理合同。这是为了保证企业和律师利益,也是双方共同选择。此外,辩护律师称,早在2013年底,双方即约定执行款30万元之内归桂联公司,余款为风险律师费,只是后来才签书面协议。影响和决定后来的风险代理合同价格的,是双方在2013年底形成代理关系时的案件事实及相关因素,而不是后来的笔迹鉴定或人像鉴定。而执行中鉴定结论被新的鉴定结论推翻是常态,人像鉴定只是增加了执行成功的概率。即使人像鉴定成功,被执行人仍然可以提异议,甚至在执行结案后可能发生执行回转,这正是风险代理的特性。因此,人像鉴定的结果是否告知桂联公司,并非签订书面协议的前提。“只不过,段华及律所的风险代理收益确实有点高,超出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的额30%的最高收费金额比例,涉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但这种违规行为,行业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就足以规范。”段华的辩护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则认为,桂联公司与丽江风情公司执行案恢复执行前,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该案执行前景尚未明朗,秦联、许伦光原则上同意转让涉案债权给段华,未就转让的具体条款进行约定;在案件恢复执行后,针对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其受桂联公司委托参加诉讼,在知悉杨志明与赵军是同一人的人像鉴定结论后,与桂联公司就涉案债权转让事宜作进一步协商时,其作为案件代理人,更有义务主动向其委托人暨债权转让人桂联公司告知执行案件的全部情况,并根据案件事实与证据向桂联公司提出法律分析意见,以保障桂联公司能基于客观案情对涉案债权的处理作出正确、合理的考量。法院认为,段华对涉案债权系通过采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式取得,造成桂联公司巨额财产损失,其行为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而系诈骗行为。▶律师获刑后上诉该案中,段华还被控行贿罪。其辩护人称,段华供述称系被行贿人刘军索要3万元,而刘军供述段华出于对他办理执行案件的感谢给了他20万元。两人在数额、动机上的说法均不吻合,证据也不能相互印证。此外,刘军仅受纪律处分,而段华却被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有违罪刑相当原则。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有秦联、许伦光的证言,被行贿对象刘军的证言,亦有段华自认因执行案送给刘军3万元的自书材料及多次供述证明,足以证实其向刘军行贿的犯罪事实。行贿罪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同,受贿人受何种处罚与行贿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因果关系。2024年8月1日,广西恭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段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被害单位591.330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为谋取不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3万元,构成诈骗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段华不服该判决,目前已提起上诉。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25日 下午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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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4.8北京市律所和律师数据出炉|真成了兜底行业?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律师职业成为了很多人的"退路"。没考上公务员,那就去干律师吧;在体制内干累了,没意思了,辞职干律师吧;在其他行业升职不了,待遇差,转行干律师去吧。律师,似乎成为了“外卖”、“网约车”、“吉祥三保”之外,很多人的"兜底职业"。看一组数据:“近日,由北京市司法局主办,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市公证协会、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共同承办的北京涉外法律服务宣传推介活动举行。会上发布了《北京市涉外法律服务手册》,为外国来华投资企业和个人提供政务、律师、公证、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仲裁、调解等全方位的涉外法律服务指引。根据《服务手册》内容,截至2024年8月底,北京市共有律师事务所3518家、律师55223人。有40家律师事务所设立了境外办公机构351个,涉外律师4000余人。”来源|《北京市涉外法律服务手册》2024年9
9月24日 下午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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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给母亲打借条,儿媳未签字,是否有还款义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9月24日 下午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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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24〕42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诉前保全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法〔202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为做深做实公正与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执源治理,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制定本意见。一、一般规定第一条
9月24日 下午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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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烧烤店打人案获刑民警再审申诉:坚信自己无罪

9月19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唐山公安路北分局机场路派出所原民警陈志伟处获悉,曹妃甸区法院已受理了他滥用职权罪申诉审查一案,将于9月22日召开听证会。对此,陈志伟表示,坚信自己是无罪的,相信可以洗刷冤屈。陈志伟(左)与代理律师周兆成前情回顾——民警因“唐山烧烤店打人案”被判滥用职权罪出狱后举报被官方回应“不属实”2022年,河北唐山“6.10烧烤店打人案件”引发关注。同年8月29日,河北省纪监委发布《严肃查处陈某志等涉嫌恶势力组织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的通报》,对8名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初步查出了违纪违法及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问题。其中,场路派出所民警陈志伟便在其中。据悉,陈志伟后续被判处滥用职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24年8月4日,陈志伟通过网络实名举报,称办案人员对其违规审讯、强定罪名,相关部门存在举报未反馈、重审申诉程序拖延等问题。8月6日,唐山发布情况通报称,陈志伟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后,未提出上诉。其反映办案人员对其违规审讯、强定罪名、举报未反馈、申诉程序拖延等问题,亦均不属实。所称被有关领导要求念稿“出警5分钟”问题,系其在采访前与处警人员(已依法处理)商议隐瞒后对外公布。针对官方通报,陈志伟表示会将“举报到底”。构罪原因——放任陈继志离开、值班却未及时到场、公布虚假出警时间据媒体披露,判决书显示,陈志伟的问题主要有三点。其一,陈志伟在医院发现打人者陈继志后,未提出将陈继志先带回所内审讯或者申请警力就地看守,也未事前向韩志勇带班长请示汇报,放任陈继志当场离开医院,后逃离迟迟不能到案。其二,陈志伟作为当日值班民警带队出警,用时20多分钟才带领三名辅警到达案发现场,因出警时间延误,参与恶性打人案件的人员均已逃离。其三,陈志伟与被告人胡斌(路北分局机场路派出所原所长)、韩志勇(路北分局长虹道警务站原副站长)明知执法记录仪记载时间与实际时间存在误差,仍共同商议隐瞒真实出警时间和放走打人者陈继志的错误事实。面对媒体采访时,陈志伟对外公布虚假出警时间……构成滥用职权罪。案情存在出入?——当日值班民警出去喝酒了,他并非值班民警出警时无法判断系刑案且已向领导汇报9月19日,陈志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对于判决书的认定,事件多个细节与其描述存在出入,2023年7月16日自己被释放后一直在为案件重审努力。对于其作为当日值班民警和带队出警20多分钟才到场一事。陈志伟否认道,他并非当日值班民警,派出所的接警时间为凌晨2时41分,但值班群内是在凌晨2时53分,接警员才说“顺道喊下志伟”,那时候他还没收到出警命令,“当时带班领导正和值班的警务人员外出喝酒了,导致他们无法及时出警,临时让我去。”大约56分出警,因为机场路派出所门前修路,交通不便,辅警开车绕路过去,才造成10余分钟到现场。受访者供图针对未向领导请示,放任陈继志当场离开医院一事。陈志伟表示,他出警后做了大量工作,整个处置时间约3小时。出警后,他于4时许在医院找到陈继志,其爱人在旁边称打架都动手了,为什么只这么对待他们。然后还说她对象有伤,得及时住院治疗,打破伤风针。他在登记其身份证、手机号后,又去查看了受伤女孩的伤势,“女孩喝了酒,问话答不上来,也没法判断伤势,双方是否有情感、经济纠纷也不清楚。”随后,他还见到了另一名受伤女孩,并将两人情况向领导汇报,还把两人受伤的照片发进群里,领导也给出了指示,让他回去审讯另一名涉案人员。受访者供图关于其对外公布虚假出警时间一事。陈志伟说,6月11日下午,他被通知要接受媒体采访,当时新闻稿放在桌子上,稿子大约100多字,里面写着“我们在5分钟到达现场”。但实际到达现场的时间是10多分钟,他表示念不了,但领导急眼了,让他照着稿子念,他必须执行命令。接受媒体采访的地方有监控、现场还有很多人在场,他们都清楚。坚称无罪——“我对这次听证有信心,都是依规处置案件”相信可以洗刷自己的冤屈陈志伟说,之所以此前选择实名举报,是因为他的再审申请迟迟无果。按正常申诉流程,2023年底,他提交再审申请,先后交了两次。根据2024年7月4日,曹妃甸区法院出具的《延长审限通知书》显示,因为案件重大、复杂,经报请唐山市中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至2024年10月4日。陈志伟说,延期后,法院说,他们想组织一个听证会,他表示同意,希望确认双方参会人选,但被拒绝。多次沟通无果,他跑到外省发了实名举报的视频。9月14日,曹妃甸区法院出具的《参加听证会通知书》显示,本院受理的陈志伟滥用职权罪申诉审查一案,定于2024年9月22日上午9时,召开听证会。受访者供图谈及将于9月22日举行的听证会,陈志伟说,“我对这次听证有信心。如果回归法律,我都是按照公安机关的处置规定处置的案件,在规定之外,我也做了很多自己能做的工作,处理了将近3个小时。不该我出的警我出了,结果我成了犯罪……”他表示,坚信自己是无罪的,相信可以洗刷冤屈。代理律师——认为原判对陈志伟犯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存在问题希望帮助陈志伟,推动案件重新审理9月20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陈志伟的申诉代理律师周兆成,他证实,曹妃甸区法院将于2024年9月22日上午召开陈志伟案的刑事申诉听证会。周兆成认为,原判对陈志伟犯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存在问题,他希望可以帮助陈志伟,推动案件的重新审理。关于本案,周兆成分析,首先,陈志伟作为普通民警,并不能自行决定出警安排。当时的警力调配困难以及道路施工障碍导致了出警延迟,这并非他的个人责任。更重要的是,这次延误并未引发严重后果,如案件无法侦破等;其次,案发时,该案无法判断是否构成刑案,仅以行政案件处置,当时陈继志正在医院接受治疗。陈志伟未立即对其采取控制措施是合理且负责任的,并非滥用职权……此外,他认为,在案件的法律适用等方面也存在不当。周兆成说,陈志伟案的形成有其历史背景,在一定程度体现了唐山司法机关刀刃向内、刮骨疗伤的决心。作为代理人,希望案件的听证、审理可以依法依规、尊重事实,作出合理合法的结论。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9月23日 下午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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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承包方约定以第三方业主支付款项作为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条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法律参考参考案例广西某物资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4-08-2-084-011
9月23日 下午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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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的社保,能“自愿”放弃吗?

签合同、交社保是打工人入职的正常流程然而有人动起了社保费的脑筋把这笔费用“打折”变现单位少花钱,职工拿现金岂不是“两全其美”案情简介2016年4月,老李入职某保安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保安公司未为老李缴纳社会保险费。2017年3月,老李签署了一份《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承诺自愿放弃保安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工作期间所产生的工伤、医疗等一切意外后果皆自行承担,保安公司每月补贴老李200元。2020年12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老李提出,要求保安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双方协商未果。后保安公司应社会保险征缴部门要求,为老李补缴了社会保险,并支付了滞纳金。而老李则将在职期间领取的社会保险补贴11400元返还给保安公司。2024年1月,保安公司将老李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安公司已支付的社会保险滞纳金。法院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加收滞纳金。本案中,虽然《承诺书》表示放弃保安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老李在上面签了字,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承诺而免除。《承诺书》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而滞纳金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处罚措施,本案中,保安公司没有履行为老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应由保安公司承担。综上,保安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官说法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根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劳动者出具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声明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等,均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应以劳动者曾自愿放弃为由拒绝补缴社会保险。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劳动者应予以返还。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充分保障劳动者参与社会保险的权利。不得利用招聘时的有利地位,暗示、诱导或胁迫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承诺,以向劳动者支付金额较小的“社保补贴”的方式代替正常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即使存在个别劳动者主动要求将用人单位将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情况,用人单位也应当拒绝此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否则可能面临后期补缴社会保险,并额外支付滞纳金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广大劳动者也应当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的兜底保障,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能贪图一时的可支配性收入增加,就要求用人单位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直接支付给自己,或同意用人单位以直接向其支付“社保补贴”的方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在面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应当予以拒绝,自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9月23日 下午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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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估计,这两年转行的律师会特别多!”

身为律师以及法务工作者的你:是不是也希望自己能拥有更多案源?是不是也希望自己的职业前景更加广阔?是不是也希望自己的薪资收入能再提高一点?如今合规的“利剑”已经高高悬起成为一名专业的“企业合规师”,能帮助你更好得开拓案源!合规市场正是一片待开拓的“蓝海”,新兴职业!人才缺口30万➕!!企业合规师与律师的关联性也很强,市场上对于合规人才也有一定的需求,这是法律从业者需要抓住的好机会!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不仅仅是一张纸,它证明了一个人在这个领域所具备的能力,也是想进入一个行业或领域里的“敲门砖”!法律人接企业合规师业务后,副业报酬非常高!(招聘网站可查)。在很多职业领域中,证书都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比如法考生要考律师证,就是因为职业发展需求。新人进入律师行业的时候,多掌握一些合规技能,拿到企业合规师证书,也是自己进入职场的加分项!学习企业合规专业知识,抓住职业红利成为各大企业需要的合规人才!👇立即扫码咨询,学习快人一步👇近几年来,律师行业受到的打击也在持续,律师行业的整体收入也逐渐下滑,法律从业者面临更多的困难。雪上加霜的是,市场上实习律师求职者的数量也急剧增加,内卷愈演愈烈!2024的上半年,法律从业者出路在何方?成为一名专业的企业合规师,即可斩获职业发展薪机遇!合规方面政策的陆续出台,推动着企业合规改革发展,相关部门也加大了对违规企业的打击力度,企业合规发展已是大势所趋...一个和律师息息相关的的职业——“企业合规师”已经逐渐成为行业新宠!有不少大型企业开出高薪聘请专门的企业合规专家,例如某保险公司单独设置了首席合规官,由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人士担任,直接向CEO负责,下设合规部,共有合规员工200余人。此外,在招聘App里搜索企业合规岗位,其薪资普遍较高,甚至有不少企业愿意开出更高的薪资待遇。▲来源:BOSS直聘从上图即可看出,企业合规师可以选择的岗位非常多,有:合规专员、合规主管、合规经理等;有工作经验且实战经验丰富的合规师还可以胜任合规总监、首席合规官等岗位。从职业发展来看,企业合规师的选择很广阔,岗位晋升的空间很大,随着岗位的晋升薪资待遇也会水涨船高。学习企业合规专业知识,抓住职业红利成为各大企业需要的合规人才!👇立即扫码咨询,学习快人一步👇作为一个新兴职业,企业合规师的工作内容范围在不断扩大,不仅涵盖知识产权合规、贸易合规、未来进一步扩展到数据合规、环境合规、反腐败等。2023年2月24日,最高检:积极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全面推开,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快速增长。随着企业对于自身合法合规的关注度越高,专业的合规人才需求也相对增长。就当前的发展情况来看,企业合规师对于企业的合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成为企业合规师,可以在律所做合规业务。拥有企业合规专业技能的律师人才,可以在律所做合规律师,做企业合规业务,帮助企业识别、规避、管理、应对风险,帮助企业建立合规业务、合规文化、合规管理等。成为企业合规师,可以在企业发展。担任企业合规主管、合规经理、合规总监、内部控制经理、内部控制总监、风控总监、风控经理等。专业能力、专业经验以及其他综合能力更强者,
9月22日 下午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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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官不采纳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而采纳上级法院的书面有罪答复意见,被判玩忽职守罪!

来源:漯河中院,华辩网,转自:刑事法圈王桂荣玩忽职守二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9月22日 下午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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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女神",被抓了!

以为在网上遇到了真爱?快醒醒吧!你遇到的可能不是“女神”,而是骗钱的“抠脚大汉”。据微信公众号“浙江公安”9月20日消息,近日,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新丰派出所接到小吴报警称其被“网恋女友”骗了。经了解,两人因游戏相识,一番交流后,小吴发现对方不仅相貌不俗而且温柔体贴。双方互动频繁,分享日常、诉说心事,感情迅速升温。一段时间的交往后,“女神”开始向小吴索要红包,小吴毫不犹豫转了过去。自此之后,“吃饭、租房、路费、生病......”对方缺钱的理由无穷无尽,从几十元到上万元,小吴频繁收到各种“求助”信息。早早就约好的见面也被“女神”找了各种理由推脱,视频或语音通话也从未打通过。直到某天,小吴拒绝了“女神”的一次借钱请求,至此以后,小吴发出的信息全部石沉大海。意识到自己被骗,小吴无奈向新丰派出所报案。民警整合案件线索,迅速锁定嫌疑人徐某的真实身份,看着徐某的信息,办案民警们都沉默了。“我们当时来回对比好多次,最终才确认小吴的女神是一名‘抠脚大汉’”。随即,新丰派出所立即抽调民警前往广东实施抓捕,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将徐某抓捕归案。“我自己充游戏花钱比较厉害,也没有赚钱的能力,就想着骗点钱来用。”在审讯室里,“女神”徐某很快交代了犯罪经过,他用网上美女图片冒充自己,并在朋友圈配上女性化的生活日常照片,让受害者相信其“女神”身份。目前,徐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小吴损失的5.4万元也全部追回。来源|观察者网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22日 下午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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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演员涉案被逮捕!警方最新公布

今年4月,媒体报道过这样一个案子:女演员郑涵(化名)给网恋男友乔金(化名)转账700万元,还不惜诈骗男粉丝300多万元,三年后才发现“男友是女的”。之后,犯罪嫌疑人郑涵和乔金因涉嫌诈骗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据上海广播电视台“案件聚焦”微信公众号8月15日报道:最终,乔金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乔金案的定性也对郑涵一案形成了法律变化,本来对300多万诈骗金额需要全部承担的郑涵,被认定为从犯,可能面临6到8年的刑期。网友: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案情回顾2023年12月11日晚上,
9月22日 下午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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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害亲妈和女友,带嫂子潜逃32年生一儿一女,警方披露→

“我终于解脱了……”落网后,李某财面对民警如此说道。9月20日,记者从四川内江警方获悉,32年前,因感情纠纷,李某财在内江市威远县将女友及自己母亲在家中杀害。随后,他带上嫂嫂一路潜逃至广东,两人隐姓埋名生育一儿一女,过得十分艰苦。在威远警方不懈追缉下,李某财终于在近日被抓获归案。▲李某财指认现场32年不懈追缉终将凶手抓获1992年7月22日,威远县界牌镇桥凼村(原镇安乡高冲村)发生一起杀人案,李某财因感情纠纷,持尖刀将女友周某芳及自己的母亲李某先杀害在家中厨房内。案发后,威远警方第一时间展开侦查和追逃工作,先后辗转数地,行程万余公里。但受限于当年不发达的通讯、交通和技术条件,未获取到有价值线索,一度让案件侦破陷入僵局。32年来,一批又一批刑侦民警接力追逃。最近,专案组民警重新梳理卷宗时,发现了新的线索,随即调整追逃方向。在深入了解李某财在案发前后的生活工作轨迹,分析其关系网络后,民警通过分析对比海量数据,李某财的踪迹逐渐浮出水面,发现居住在广东省江门市的刘某某与李某财是同一人。9月13日,威远警方在广东江门警方的协助下,成功将李某财抓获。▲李某财接受讯问嫌疑人:躲累了,如今终于解脱李某财落网后,对32年前持凶器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逃亡的这么多年,我躲累了,已经记不得具体过了多少年,身份证号码也记不得了,差点都忘了我自己原来的名字,这几年生活得很苦,你们终究还是找来了,我终于解脱了。”在讯问室,李某财对民警说。原来,案发当天,李某财逃往山中,第二天回来打探消息得知受害者死讯后,便前往亲戚家藏匿了3个月。之后,李某财带上嫂嫂古某芳(现任妻子)徒步前往资中搭上了前往重庆的客车,后又坐火车逃亡至广东湛江、江门等地,最终在广东省江门市赤水镇“落脚”。其间,两人隐姓埋名,以钻井、割草、打石头、捡垃圾为生,并育有一儿一女。逃亡后,李某财与古某芳每天胆战心惊,不敢回威远,也不敢联系家人,没睡过一个好觉,生活过得十分艰苦。目前,李某财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红星新闻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21日 下午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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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 中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履新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

来源:今日打虎近日,内蒙古长安网“领导机构”一栏更新后显示,范巧兰已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公开资料显示,范巧兰,女,汉族,1970年5月生,内蒙古察右前旗人,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学历,法律硕士,1993年10月参加工作,2000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范巧兰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拥有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此前一直在内蒙古法院系统工作。范巧兰曾先后在集宁铁路运输法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任职,曾任集宁铁路运输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副处级),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庭长等职。2019年5月,范巧兰履新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2020年3月兼任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2021年2月履新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高级法官。今年8月10日,呼伦贝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范巧兰同志辞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同意接受范巧兰同志辞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并报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2024年9月13日,呼伦贝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任命:王效俊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理院长。此前,王效俊已任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候选人。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21日 下午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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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烧烤店打人案获刑民警再审申诉:坚信自己无罪

9月19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唐山公安路北分局机场路派出所原民警陈志伟处获悉,曹妃甸区法院已受理了他滥用职权罪申诉审查一案,将于9月22日召开听证会。对此,陈志伟表示,坚信自己是无罪的,相信可以洗刷冤屈。陈志伟(左)与代理律师周兆成前情回顾——民警因“唐山烧烤店打人案”被判滥用职权罪出狱后举报被官方回应“不属实”2022年,河北唐山“6.10烧烤店打人案件”引发关注。同年8月29日,河北省纪监委发布《严肃查处陈某志等涉嫌恶势力组织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的通报》,对8名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初步查出了违纪违法及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问题。其中,场路派出所民警陈志伟便在其中。据悉,陈志伟后续被判处滥用职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24年8月4日,陈志伟通过网络实名举报,称办案人员对其违规审讯、强定罪名,相关部门存在举报未反馈、重审申诉程序拖延等问题。8月6日,唐山发布情况通报称,陈志伟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后,未提出上诉。其反映办案人员对其违规审讯、强定罪名、举报未反馈、申诉程序拖延等问题,亦均不属实。所称被有关领导要求念稿“出警5分钟”问题,系其在采访前与处警人员(已依法处理)商议隐瞒后对外公布。针对官方通报,陈志伟表示会将“举报到底”。构罪原因——放任陈继志离开、值班却未及时到场、公布虚假出警时间据媒体披露,判决书显示,陈志伟的问题主要有三点。其一,陈志伟在医院发现打人者陈继志后,未提出将陈继志先带回所内审讯或者申请警力就地看守,也未事前向韩志勇带班长请示汇报,放任陈继志当场离开医院,后逃离迟迟不能到案。其二,陈志伟作为当日值班民警带队出警,用时20多分钟才带领三名辅警到达案发现场,因出警时间延误,参与恶性打人案件的人员均已逃离。其三,陈志伟与被告人胡斌(路北分局机场路派出所原所长)、韩志勇(路北分局长虹道警务站原副站长)明知执法记录仪记载时间与实际时间存在误差,仍共同商议隐瞒真实出警时间和放走打人者陈继志的错误事实。面对媒体采访时,陈志伟对外公布虚假出警时间……构成滥用职权罪。案情存在出入?——当日值班民警出去喝酒了,他并非值班民警出警时无法判断系刑案且已向领导汇报9月19日,陈志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对于判决书的认定,事件多个细节与其描述存在出入,2023年7月16日自己被释放后一直在为案件重审努力。对于其作为当日值班民警和带队出警20多分钟才到场一事。陈志伟否认道,他并非当日值班民警,派出所的接警时间为凌晨2时41分,但值班群内是在凌晨2时53分,接警员才说“顺道喊下志伟”,那时候他还没收到出警命令,“当时带班领导正和值班的警务人员外出喝酒了,导致他们无法及时出警,临时让我去。”大约56分出警,因为机场路派出所门前修路,交通不便,辅警开车绕路过去,才造成10余分钟到现场。受访者供图针对未向领导请示,放任陈继志当场离开医院一事。陈志伟表示,他出警后做了大量工作,整个处置时间约3小时。出警后,他于4时许在医院找到陈继志,其爱人在旁边称打架都动手了,为什么只这么对待他们。然后还说她对象有伤,得及时住院治疗,打破伤风针。他在登记其身份证、手机号后,又去查看了受伤女孩的伤势,“女孩喝了酒,问话答不上来,也没法判断伤势,双方是否有情感、经济纠纷也不清楚。”随后,他还见到了另一名受伤女孩,并将两人情况向领导汇报,还把两人受伤的照片发进群里,领导也给出了指示,让他回去审讯另一名涉案人员。受访者供图关于其对外公布虚假出警时间一事。陈志伟说,6月11日下午,他被通知要接受媒体采访,当时新闻稿放在桌子上,稿子大约100多字,里面写着“我们在5分钟到达现场”。但实际到达现场的时间是10多分钟,他表示念不了,但领导急眼了,让他照着稿子念,他必须执行命令。接受媒体采访的地方有监控、现场还有很多人在场,他们都清楚。坚称无罪——“我对这次听证有信心,都是依规处置案件”相信可以洗刷自己的冤屈陈志伟说,之所以此前选择实名举报,是因为他的再审申请迟迟无果。按正常申诉流程,2023年底,他提交再审申请,先后交了两次。根据2024年7月4日,曹妃甸区法院出具的《延长审限通知书》显示,因为案件重大、复杂,经报请唐山市中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至2024年10月4日。陈志伟说,延期后,法院说,他们想组织一个听证会,他表示同意,希望确认双方参会人选,但被拒绝。多次沟通无果,他跑到外省发了实名举报的视频。9月14日,曹妃甸区法院出具的《参加听证会通知书》显示,本院受理的陈志伟滥用职权罪申诉审查一案,定于2024年9月22日上午9时,召开听证会。受访者供图谈及将于9月22日举行的听证会,陈志伟说,“我对这次听证有信心。如果回归法律,我都是按照公安机关的处置规定处置的案件,在规定之外,我也做了很多自己能做的工作,处理了将近3个小时。不该我出的警我出了,结果我成了犯罪……”他表示,坚信自己是无罪的,相信可以洗刷冤屈。代理律师——认为原判对陈志伟犯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存在问题希望帮助陈志伟,推动案件重新审理9月20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陈志伟的申诉代理律师周兆成,他证实,曹妃甸区法院将于2024年9月22日上午召开陈志伟案的刑事申诉听证会。周兆成认为,原判对陈志伟犯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存在问题,他希望可以帮助陈志伟,推动案件的重新审理。关于本案,周兆成分析,首先,陈志伟作为普通民警,并不能自行决定出警安排。当时的警力调配困难以及道路施工障碍导致了出警延迟,这并非他的个人责任。更重要的是,这次延误并未引发严重后果,如案件无法侦破等;其次,案发时,该案无法判断是否构成刑案,仅以行政案件处置,当时陈继志正在医院接受治疗。陈志伟未立即对其采取控制措施是合理且负责任的,并非滥用职权……此外,他认为,在案件的法律适用等方面也存在不当。周兆成说,陈志伟案的形成有其历史背景,在一定程度体现了唐山司法机关刀刃向内、刮骨疗伤的决心。作为代理人,希望案件的听证、审理可以依法依规、尊重事实,作出合理合法的结论。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9月21日 下午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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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1.5万元,一个失误,要赔近150万!最新:涉事律师已被劝退

近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因未及时告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导致案件按撤诉处理,原仲裁判决生效。当事人以此起诉律所,法院二审判律所赔偿147万余元,相关判决书引发热议。9月10日,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考虑向法院申请再审,涉事律师事发后已被律所劝退。”广东省律协为所属律所及其执业律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律所的赔偿可否通过保险公司理赔?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案件比较复杂,有同事在负责跟进”。因小小的疏忽,一宗律师费仅1.5万元的案件,最终却导致律所面临147万余元的赔偿。这笔巨额赔偿,是如何界定的?(二审判决书)媒体此前报道,这份被热议的二审判决书显示,上诉人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盈科律师事务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赔偿损失194万元。判决书提及,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关于盈科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向杨某赔偿损失194万元的问题。首先,根据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盈科律师事务所与杨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盈科律师事务所负有及时报告案件进展并通知杨某相关诉讼事务的义务。本案中,现有证据尚不足以有效证明盈科律师事务所收到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指定缴费期间内告知杨某缴费;而案件因未及时缴费最终被裁定按撤诉处理,原仲裁裁决生效;这一结果与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报告义务未尽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涉案行为构成了违约,并无不妥。其次,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违约行为导致杨某丧失了在案件中主张相应权利的机会,直接影响到了杨某的相关诉权和潜在的实体权益,盈科律师事务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认定盈科律师事务所应向杨某赔偿损失147万余元。据此,二审判决,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赔偿损失147万余元。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9月10日,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考虑向法院申请再审,涉事律师事发后已被律所劝退。”《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资深律师李庆(化名)告诉记者,“再审就是针对于法律适用错误、又有新的事实,或者事实认定错误,抑或是程序上有比较大的问题,如法官受贿,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再审。”据其所知,“很多案子的当事人在终审败诉后会继续申请再审,被法院改判几率通常比较小,但还是有少数案子获得改判。”律师张华(化名)将判决书打印出来警醒自己这份判决书为律师行业敲响警钟。年轻律师张华(化名)告诉记者,广东省律师协会为协会所属律所及其执业律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这个案子应该可以赔偿一部分”。为了引以为戒,他特意将该判决书全文打印出来,放在办公桌作为“执业风险提示”警醒自己。记者从广东省律协会员福利平台获悉,2013年以来,广东省律协在广州、深圳、东莞等市律师协会投保成功经验基础上,逐步建立和推行覆盖全省、惠及广大会员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一投保制度,承保单位为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深圳市律师协会官网显示,因律师的以下行为造成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损失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0%,两者以高者为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万元。包括被保险人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被保险人未及时代办理财产保全续封,或未及时代缴纳案件受理费;被保险人从事律师见证业务。若一个案件适用上述两个不同的免赔额,则以适用的两个免赔额中的高者为准。报案要求提及,被保险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得知可能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联络人咨询并按要求及时报案,并跟进案件进展。面对高达147万元的赔偿,涉事律所和律师能否获得保险理赔?记者联系了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其回应,“案件比较复杂,我们同事在处理,具体要根据案件的情况来定。”事发后,相关部门也关注并介入处理此事。9月5日,深圳市司法局律管处工作人员曾向记者透露,“事发后,关于律师管理的工作肯定会加强。”9月10日,针对此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回应,“我们这边会由主任级别的领导去处理这件事,现在没有任何可以对外回复的事。”(图文来源:锦观新闻)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21日 下午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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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体制内辞职做律师半年了,我现在的律师费相当于我几个月的薪水……

2024的下半年,法律从业者出路在何方?合规市场正是一片待开拓的“蓝海”,新兴职业!人才缺口30万➕!!企业合规师与律师的关联性也很强,市场上对于合规人才也有一定的需求,这是法律从业者需要抓住的好机会!据2021年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局、商务部等提供的数据估算,目前企业合规师的人才缺口约为952万人。未来20年,合规将会与HR、财务等职能部门一样,变成企业标配。目前,中小企业、大厂纷纷下场高薪求聘合规师,普通的企业合规师遭到了各大公司哄抢。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不仅仅是一张纸,它证明了一个人在这个领域所具备的能力,也是想进入一个行业或领域里的“敲门砖”!法律人接企业合规师业务后,副业报酬更多了一笔。在很多职业领域中,证书都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比如法考生要考律师证,就是因为职业发展需求。新人进入律师行业的时候,多掌握一些合规技能,拿到企业合规师证书,也是自己进入职场的加分项!👇长按识别咨询报考👇律师是靠案源吃饭的,没有案源,再精通法律的律师,也会面临着自身的生计问题。而企业合规师对律师而言,更容易上手,也更具备竞争优势。因为企业合规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合法合规的范围下、帮助企业规避法律和市场风险;对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帮助企业建立完备的自我合规管理体系等。个人的努力很重要,而选择一个好的职业会让努力事半功倍!从职业发展来看,企业合规师的选择很广阔,岗位晋升的空间很大,随着岗位的晋升薪资待遇也会水涨船高。有不少大型企业开出高薪聘请专门的企业合规专家,例如某保险公司单独设置了首席合规官,由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人士担任,直接向CEO负责,下设合规部,共有合规员工200余人。此外,在招聘App里搜索企业合规岗位,其薪资普遍较高,甚至有不少企业愿意开出更高的薪资待遇。▲来源:BOSS直聘从上图即可看出,企业合规师可以选择的岗位非常多,有:合规专员、合规主管、合规经理等;有工作经验且实战经验丰富的合规师还可以胜任合规总监、首席合规官等岗位。👇长按识别咨询报考👇作为一个新兴职业,企业合规师的工作内容范围在不断扩大,不仅涵盖知识产权合规、贸易合规、未来进一步扩展到数据合规、环境合规、反腐败等。2023年2月24日,最高检:积极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全面推开,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快速增长。随着企业对于自身合法合规的关注度越高,专业的合规人才需求也相对增长。就当前的发展情况来看,企业合规师对于企业的合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成为企业合规师,可以在律所做合规业务。拥有企业合规专业技能的律师人才,可以在律所做合规律师,做企业合规业务,帮助企业识别、规避、管理、应对风险,帮助企业建立合规业务、合规文化、合规管理等。成为企业合规师,可以在企业发展。担任企业合规主管、合规经理、合规总监、内部控制经理、内部控制总监、风控总监、风控经理等。专业能力、专业经验以及其他综合能力更强者,
9月20日 下午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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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能将大量车位打包卖给“一个业主”吗?

甲公司基于该份协议,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乙公司赔偿违约金无相应依据,故判决驳回了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甲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9月20日 下午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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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1%的小股东不同意,大股东也没有办法的6种情形

五、章程规定了小股东的人事提名权,98%的大股东不可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随意剥夺,否则股东会决议无效。
9月20日 下午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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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夫妻一方频繁转账给另一方,并不能就转款原因和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且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购置巨额资产和共同经营的行为。同时,在双方离婚前的一段时间内,夫妻一方频繁转账给另一方,并不能就转款原因和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425号裁判理由: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甲和乙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巨额资产,且乙自认之前与甲共同经营小贷公司。根据生效的(2019)云05民终873号判决所涉甲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可知,甲自
9月20日 下午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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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法学家张祺乐,因病去世!

澎湃新闻记者岳怀让从张祺乐副教授的多位友人那里了解到,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亦称人权学院)的硕士生导师张祺乐副教授,因病治疗未能挽回生命,不幸于2024年9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重庆与世长辞,年仅38岁。以下为“西南政法大学人权学院”官方发布的讣告内容: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9日 上午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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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如何认定和处理?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现实生活中如何规避夫妻共有房产交易风险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共同拥有一处房产。2024年3月,被告李某某在未与张某某商量的情况下私自与郝某某签订协议,将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卖给郝某某。张某某得知房子被卖后,多次与郝某某联系沟通,告知其不同意出售该房屋,要求解除其妻子与郝某某签订的协议。因郝某某不同意解除购房协议,张某某将李某某、郝某某诉至商水法院。裁判结果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耐心和当事人沟通,告知当事人案涉房屋属于共有房产。因该房未交付,也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郝某某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经过法官释法明理,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同意解除购房协议,被告李某某退还郝某某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当庭一次性支付完毕。法官说法如何规避夫妻共有房产交易风险?夫妻共有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的行为,也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因此,购房人欲购买此类房产时应当注意审查房屋的权属情况。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要求卖方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名并出示结婚证;其中一方若因故无法到场的,也应出具合法有效的书面授权手续,以有效规避由此引发的交易风险。什么是善意取得?什么是合理对价?《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为:受让人须为善意;受让人须已支付合理对价;受让人实际占有该财产;客体物为动产或不动产。如何认定“合理的对价”:法院可以将争议房屋交由房屋估价机构进行估价。考虑到市场交易的个体性差异和交易行情的多变性,只要评估价与合同约定对价不存在明显差异,则应认定对价属于合理范畴。《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9月19日 上午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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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副庭长收10万元判公职人员强奸罪免罚!(附判决书)

转自:法律人生路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刑
9月19日 上午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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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女律师带货卖鸭脖,以“有损律师形象”被投诉到司法局,律师回应:注销律师证!

近日,网红律师“龙飞”全部视频消失的消息引发了广泛关注,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她被举报的缘由竟是“律师卖鸭脖有损形象”。刚刚,本人发视频,为了不给律所增添麻烦、避免有损同行形象、服从上级管理,准备注销律师证。以下关于龙飞律师介绍,内容选摘自微信公号“律途青年”龙飞律师是谁?杨龙飞律师,贵州铜仁第一中学2005届毕业,2009年大学毕业后进入了北京市某衡律师事务所工作,在北京打拼多年,是央视社会与法《律师说》的主讲嘉宾,北京市最佳辩手、全国优秀辩手。龙飞律师的短视频自2021年6月起,刚开始十几条视频采用了横屏、口播形式讲解案例。在积累了一些粉丝之后,她从2021年7月起开启直播,主题都是围绕婚姻法律咨询展开,基本上早晚各播一场。90天内,龙飞律师共直播了174场,平均每场播2.72小时。开始直播以后,通过精选她和连麦用户的问答进行剪辑,更新节奏更快,时长大部分在1分钟以上。除抖音外,视频还同步发布在微博、B站、快手、视频号等平台。婚恋故事多是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关注度高,容易引起观众共鸣。沟通过程接地气、其标题也都设置得非常具有吸引力。她把原本需要付费的法律咨询带上了直播间。至此,她的账号兼具了娱乐性(案例吸引眼球、引发猎奇心理、引发共情)、功能性(律师专业能够为观众提供帮助),更新频率稳定(通过截取直播片段,既具备了源源不断的素材,更新短视频也更轻快),并且作为一个曾经的最佳辩手,龙飞的表达接地气、直击要害,账号人设鲜明(先谋生后谋爱的搞钱教主)。然而,从去年5月,龙飞律师被很多人投诉。有声讨者认为,龙飞律师是在“教坏女孩”“教唆女性利用法律从婚姻中获利”;有人质疑她是“假律师”“演剧本”“立人设博同情”“激化社会矛盾”等等。有人将龙飞律师的“宗罪”概括为大致几点:教女性分割彩礼、家庭收入、争取抚养权、教唆女性拒绝生二胎,以及“挑拨性别对立”。还有人认为,龙飞律师矫枉过正,把“搞钱”视为一切感情问题的出路,而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女性困局,更容易将人导向金钱至上主义。前段时间,龙飞律师以“传播负能量”为名遭遇禁播。据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律师的平均月收入仅为4876元,年薪大约在6万元左右。这种收入水平下,招聘司机的费用都可能超过部分律师的月收入,而招聘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且会开车的实习助理,月薪可能仅3000元。更为严峻的是,法律行业女性从业者众多,她们面临的生存挑战更为艰巨。可还有法律人记得:“一90后女律师因盗窃超市盒饭和蛋糕,被判刑+吊证”。可还有法律人记得:“网传女律师做擦边直播赚2万”被举报引热议+女律师回应可还有法律人记得:一新律师:案源少收入低,没钱租律所办公间,因外设办公室(免费咨询10余次未成交),被司法局处罚警告!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9日 上午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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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让债务人的配偶一起还债,了解这十点可能会帮你少走些弯路

进入执行程序后,按照由夫妻二人签订共有人协议分割财产、夫妻一方提起析产诉讼、债权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之顺序,由易到难确认责任财产的份额
9月18日 下午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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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案情简介甲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系该公司唯一股东,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4年7月份,甲公司与李某某签订了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李某某为甲公司供新鲜蔬菜,甲公司先支付预付款1万元,蔬菜货款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从其个人账户转账给李某某1万元,李某某陆续为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2024年8月初,经双方共同结算,甲公司欠李某某货款46000元,扣除预付款后剩余36000元,甲公司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定五日内支付,并盖章。到期后,李某某联系王某索要货款,王某拒接电话。李某某将甲公司、王某共同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甲公司给付货款,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王某表示甲公司已经欠很多债务,账户也被冻结,无法付款,自己也没有偿还的义务,不承担付款责任。法院审理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约定给付李某某货款,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后,李某某可以要求甲公司给付剩余货款36000元。那么,股东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呢?根据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通过个人账户向李某某支付了预付款,且王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王某应当对上述36000元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法官说法一人公司是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由于只有一名股东,往往出现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混同及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既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也易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和股东不利。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对此作出了规定,股东需要对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承担举证责任,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若一人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独立时,推定一人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提醒,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务必要做到自己财产与公司财产完全独立,不要混用账户,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以免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而承担连带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9月18日 下午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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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从10万元降到7万元,还被扣发奖金!投行女高管起诉讨薪,法院判了

红星资本局9月17日消息,月薪10万的券商投行业务分部总经理葛某被降薪30%后,又因所负责的两个投行项目收到监管罚单而被扣发奖金。为此,葛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和项目奖金,但最终败诉。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这则劳动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对于葛某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的诉求,法院认定,葛某所在部门两项考核目标均未完成,公司对其降薪并无不当,且降薪幅度在合理范围内。对于葛某要求公司支付项目奖金的诉求,法院则认定,葛某作为项目的承揽人及负责人,对于公司被出具警示函负有责任,故公司对其扣发奖金并无不当;此外,在葛某已取得某项目承揽奖金260余万元的情况下,公司扣发其该项目奖金12.73万元,亦属合理。红星资本局注意到,根据判决书披露的涉案项目信息,案涉公司为华英证券。葛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负责的龙力生物(龙力退002604.SZ
9月18日 下午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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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案源是打出来的”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律师办理的811.6万多件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有122.8万多件,占诉讼案件总量的15.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为110.8万件,刑事案件数量仍长期处于高位,占比仅次于民事案件。显然,刑事业务的案件量非常多,就看你有没有本事“抢”到。怎么抢?还得靠专业。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基于此,我们曾跟徐昕老师磨了两年多,力邀徐昕老师开一次线下课程,希望徐昕老师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这正好符合了老师的要求,因为一直以来,徐昕老师都希望能认识更多愿意以刑辩为专业的律师,形成一个可能合作的小群体。他发起了大案刑辩实习计划、大案刑辩研修所等项目,也让一批批优秀年轻律师获益。秉承着这样的目的,我们在今年4月份,于上海开设了一场以”庭前辩护”为主题的线下课。共有2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热爱刑事辩护的律师齐聚上海,通过2天1夜20多个小时的高强度集中学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习了刑事辩护中的重点、要点、难点,大大提升了刑事辩护能力。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所以这次徐昕老师携其大案刑辩团队组织线下课,就是为了手把手传递律师办理刑案技能。他将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1、本次线下课,你为什么一定要来?第一期庭前会议上海站,好评如潮以上为会场讲课现场,200多人座无虚席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3周,已报名15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2本次2天1夜线下培训,您将收获:03主讲导师徐昕教授知名律师,法学教授徐昕教授,曾任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兼瀛和刑辩学院院长,出版了《无罪辩护》
9月18日 下午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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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部分岗位领导调整,指导司改多年的何帆升任审管办主任!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任命李剑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免去其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刘为波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任命郎贵梅(女)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免去于厚森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职务。上述中层领导职务调整的同时,据报道,最高法院的知名法官、也是中国法院十余年来司法改革的深度参与者何帆,此次调整升任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资料图:何帆此前的2023年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2023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第三场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国际合作局副局长何帆围绕“司法改革与人民幸福生活”与网友在线交流。公开资料显示,最高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流程管理、质量评查,监督检查法定审限执行情况,督办重要案件,承担审判委员会事务管理、司法公开、审判经验总结等工作。此外,最高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近年还新增了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指标体系管理、司法统计、数据会商等重要职能。最高法院官网的“机构设置”内容显示,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已经显示为何帆。公开资料显示,何帆今年46岁(1978年1月生),湖北襄阳人,先后毕业于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获刑法学博士学位。主要工作简历1999—2000年在武汉市公安局巡逻民警处见习,2000—2003年在武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工作。2006年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其中,2006—2007年先后在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此后,何帆长期在最高法院原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任职,先后任规划处副处长、处长,主要从事司法改革调研、规划及方案起草工作。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任命何帆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研究室工作期间
9月17日 下午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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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时将“定金”备注为“订金”,会影响违约金赔付吗?

“合同订金”。后来,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纠纷,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甲公司认为是金某违约,且金某缴纳的5万元是订金而非定金,双方在实际履行中改变了款项性质,不适用定金罚则。法
9月17日 下午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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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律所被出具警示函:援引法条错误!律所住所名称错误签字!律师姓名错误!

导读——援引法律条文错误——律师事务所住所名称错误——签字律师姓名错误刚刚,一家律所因为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问题,被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关于对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经查,你所在为宁波象港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意见书》所载内容不准确,未注意到《募集说明书》中存在的援引法律条文错误、律师事务所住所名称错误及签字律师姓名错误等情形,对《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存在错误,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二是《法律意见书》部分内容与工作底稿存在矛盾,且存在援引已经废止规章的情形,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三是工作底稿不完整、不规范,存在将其他项目资料或与本项目无关资料归入底稿的情形,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执业规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流程管控,切实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质量,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宁波证监局2024年4月15日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7日 下午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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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内公认最辛苦的八个单位!

在体制内,每个单位都承载着其独特的职责和使命,然而,总有那么一些单位,因其职责的特殊性和工作任务的繁重性,被广大体制内工作者公认为工作强度最高的。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日复一日的辛勤付出中,展现出了对职责的坚守和对工作的热爱。以下,我将详细描绘这八个公认最辛苦的体制内单位,以体现他们的工作艰辛与付出。一、乡镇街道—深入基层,砥砺前行乡镇街道,作为连接政府与群众的桥梁,承载着基层治理的重任。在这里,工作人员需要深入田间地头,与群众面对面交流,了解他们的实际需求,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从扶贫攻坚到环保整治,从拆违建到创文创卫,每一项工作都需要他们亲力亲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特别是在精准扶贫工作中,他们更是需要逐户走访,深入了解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帮扶措施。这种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使得乡镇街道的工作人员常常需要加班加点,甚至牺牲周末的休息时间,以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二、公安局—守护平安,责任如山公安局,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其工作强度之大不言而喻。无论是处理日常的治安案件,还是应对突发的治安事件,都需要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保持高度的警觉和快速的反应能力。他们需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控制事态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随着新型犯罪手段的不断涌现,公安局的工作人员还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应对能力。在繁忙的工作中,他们常常需要牺牲个人的休息时间,甚至面临生命安全的威胁。然而,他们始终坚守岗位,默默守护着社会的安宁与和谐。三、组织部—精心选拔,培育英才组织部,作为选拔、培养和任免干部的重要部门,其工作要求极高。在干部选拔过程中,组织部需要深入了解每一位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业绩表现,确保选拔出的干部能够胜任工作。此外,组织部还需要为领导提供决策支持,确保领导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这就要求组织部的工作人员具备扎实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敏锐的洞察力。他们常常需要加班加点,研究政策、分析数据、撰写报告,为领导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这种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使得组织部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抗压能力和快速应对能力。四、两办(党委办和政府办)—服务领导,传递信息两办作为直接服务领导的部门,其工作人员需要随时待命,为领导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决策支持。他们需要时刻关注时事动态,了解政策走向,以便为领导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同时,他们还需要处理大量的文件和会议事务,确保领导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加微信LZJH522,看更多内幕好文!这种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使得两办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快速应对能力。他们常常需要加班加点,以确保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五、法院—公正司法,维护正义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工作压力同样巨大。法官们需要处理大量的案件、卷宗和判决书,每一项工作都需要严谨细致、公正无私。他们需要在法律框架内,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同时,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院的工作任务也在不断增加,这使得法院的工作压力日益增大。法官们常常需要加班加点,以确保案件的及时审理和判决的公正性。六、应急管理局—快速反应,保障安全应急管理局是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守护神”。在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发生时,他们需要迅速响应、组织调度,确保救援工作的高效进行。这种高强度的工作状态要求应急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具备高度的警觉性和快速的反应能力。他们需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灾情、组织救援、协调资源。同时,他们还需要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等工作,以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这种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使得应急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常常需要加班加点,甚至连续作战,以应对各种紧急情况。七、城管局—城市美容师,责任重大城管局作为城市管理的“执法者”,其工作同样繁重而复杂。他们需要负责城市的市容市貌管理、违法建筑拆除等工作。这些工作都需要城管人员深入一线与群众直接打交道。在执法过程中,城管人员需要面对各种复杂的情况和矛盾,这使得他们的工作压力较大。然而他们始终坚守岗位默默付出,为城市的整洁有序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八、纪检委—守护党的纪律,确保廉洁从政纪检委作为党内监督机构其工作强度同样不容忽视。他们负责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在反腐斗争日益严峻的背景下,纪检委的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工作人员需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觉和坚定的立场,确保党的纪律和规矩得到严格遵守。他们常常需要加班加点开展调查取证、审查案卷等工作以确保案件的及时查处和公正处理。同时他们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贡献力量。总之,这八个公认最辛苦的体制内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日复一日的辛勤付出中展现出了对职责的坚守和对工作的热爱。他们用自己的汗水和努力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值得我们尊敬和感激。来源:办公室老秘书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7日 下午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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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18问(从未如此详尽)

1.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2.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3.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能批准?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1)年龄未满20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4.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5.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6.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村内无宅基地可供分配,父亲房宅赠与儿子的可以办理.但父亲不可再申请宅基地,儿子也要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规定。亲兄弟之间赠与也照此办理。7.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家、省、市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8.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1.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2.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3.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9.村民“一户多宅”问题怎样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10.如何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依法确定给本农民集体成员:(1)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11.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12.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13.是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要发证?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办理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办理。无论是村委会分配、继承、赠与、分户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只要是空闲地或房屋建设未竣工的,都不准发证。14.“小产权房”可以发证吗?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批准,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没有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土地性质为集体,属于违规违法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小产权房发证既无法律基础,也无政策支持,更与我国的土地制度相违背,所以小产权房不能发证。15.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置宅基地?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所以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农民住宅。16.村民在出售、出租房屋后,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村民在出售房屋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售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17.新农村建设分配的宅基地能否发证?新农村建设是在原旧村址上实施新村建设,且占用的土地是原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办理宅基地申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在耕地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如果已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的,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发证;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无论规模多大,无论是哪一级批准的新农村,都不准办理登记手续。18.“撤村建居”的宅基地如何登记?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来源:民商事审判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6日 下午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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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改判明确:无证驾驶机动车是众所周知的法律禁止行为,亦是基本的生活常识,对该行为不予保护符合立法本意及价值取向!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明确:无证驾驶机动车是众所周知的法律禁止行为,亦是基本的生活常识,对该行为不予保护符合立法本意及价值取向,如保险公司已就相应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的,无须承担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责任。黄某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无证驾驶机动车是众所周知的法律禁止行为,亦是基本的生活常识,对该行为不予保护符合立法本意及价值取向案件索引一审: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972号二审: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4民终2382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民再138号基本案情2020年5月31日16时20分许,驾驶人亚某青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NC××××/豫N××××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3011Km+934m处时,车辆撞上前方因交通事故拥堵停车等候的由驾驶人谷某松驾驶的皖LC××××/皖L××××挂号车,导致皖LC××××/皖L××××挂号车又撞上前方同为停车等候通行的梁某博驾驶的苏AP××××/苏A××××挂号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及亚某青死亡、豫NC××××乘车人黄某勇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亚某青负主要责任,谷某松负责次要责任,梁某博、黄某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豫N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损失经商丘恒桢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价值进行评估,鉴定意见为:豫NC××××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价值256150元。豫NC××××/豫N××××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为黄某勇,挂靠在民权县捷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经营,豫NC××××号车在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投有32984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第一受益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授权黄某勇领取本案保险金。黄某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万元。法院裁判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黄某勇是否享有案涉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请求权问题。本案车损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黄某勇作为本案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独立承担该车辆在营运中所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并依约缴纳了保险费,并取得第一受益人的授权,应是保险车辆的实际投保人和受益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因豫NC××××号车在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投保有车损险及不计免赔险,依照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约定,对黄某勇的车辆损失,应由人民财险商丘公司在车损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评估费系黄某勇为明确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所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承担。2、关于人民财险商丘公司因驾驶人亚某青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本案车损险中能否免责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涉案驾驶员无证驾驶、人民财险商丘公司不承担车损险的赔偿责任,属于免责事由,但其提交的投保单仅加盖投保单位公章,没有经办人签名及落款日期,无法证明就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义务,因此本案中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人民财险商丘公司应在车损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事故造成黄某勇的损失,应按法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计算,故对黄某勇诉讼请求的项目及数额中符合法律规定部分,酌情予以支持。故作出(2021)豫1402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人民财险商丘公司赔偿黄某勇保险金26165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人民财险商丘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系法律禁止性规定,保险人将法定禁止性情形纳入免责条款的,保险人须提示方生效。该提示义务要求“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即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应当提供、出示该免责条款,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由投保人签字、捺印加以确认。本案涉案车辆驾驶员虽系无证驾驶,但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提交的投保单仅加盖投保单位公章,没有经办人签名及落款日期,无法证明就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义务,因此本案中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人民财险商丘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人民财险商丘公司应在车损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2021)豫14民终238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作出后,人民财险商丘公司不服,申请再审。理由如下:1、案涉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上,以“重要提示”的形式告知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包括保险条款、投保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在保险单重要提示第3条明确告知,投保人详细阅读承保险种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免赔率与免赔额等,可以证明就责任免除事项保险公司已经对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告知义务。《机动车商业综合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约定: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责任免除条款属于有效条款。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在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上载明的投保人声明第1条:“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免赔率与免赔额)……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可以证明人民财险商丘公司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应当认定免责条款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亚某青无证驾驶被保险车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人民财险商丘公司进到提示义务即可。现人民财险商丘公司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依法应当有效。3、原审法院以投保单上仅加盖印章,没有经办人签字和落款日期为由,认定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没有尽到提示义务错误。依照《保险法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的签章确认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证明人民财险商丘公司已经告知保险条款内容。4、依照法律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驾驶证,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亚某青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助长了该违法行为的发生,达不到法律警示教育目的,为社会的安全稳定埋下了巨大隐患。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再审争议的焦点为人民财险商丘公司应否对黄某勇的车辆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首先,民权县捷邦运输有限公司与人民财险商丘公司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根据保险单投保人声明栏记载“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免赔率与免赔额)……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上述字体加黑加粗,投保人民权县捷邦运输有限公司加盖公章。虽然投保人声明栏系保险公司打印的格式内容,但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法律并未否定投保人盖章的效力,故本案不能以投保人未签字而认定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未向投保人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其次,黄某勇与民权县捷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挂靠合同明确约定,黄某勇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黄某勇。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亚某青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死亡的重要原因,且当时黄某勇就在涉案车辆上。黄某勇作为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营运人应该明确亚某青是否有驾驶资质,其放任亚燕清无证驾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最后,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案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项明确规定“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上述字体亦进行了加粗加黑处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予以提示。无证驾驶机动车是众所周知的法律禁止行为,亦是基本的生活常识。目前没有充足证据证明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本案无证驾驶行为属于免赔情形。同时,黄某勇作为机动车车主更应当知悉无证驾驶行为的危险性,且该行为本身就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予保护符合立法本意及价值取向。综上,人民财险商丘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故作出(2022)豫民再138号民事判决: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黄某勇的诉讼请求。延伸阅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第三条
9月16日 下午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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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上班时间外出抽烟被车撞伤,法院:吸烟是为了提神,属工作原因范畴,工伤!

吴一凡系武汉邺岛公司的员工,从事仓库调度工作。因公司规定不能在仓库抽烟,2019年4月5日9时30分,吴一凡上了一会班后便出仓库门外出抽烟,结果路上有一辆车撞向停在路边的一辆小汽车,后车又撞到正在仓库门口路边抽烟的吴一凡。事故造成吴一凡失血性休克、创伤性脾破裂、脊柱骨折。事后吴一凡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公司向人社局提交《情况说明》,内容是“吴一凡发生事故时并不在工作场所范围内,根据其他员工描述,其当时因想要抽烟离开工作岗位到大门外的道路旁抽烟,随即发生了交通事故。故我单位认为其当时未处在‘正在上班’状态”。2019年9月16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如下:“......吴一凡系因个人外出仓库抽烟而在仓库之外的园区道路上受伤,个人抽烟不属于工作原因,也并非因工作需要,故其发生工伤时间地点不属于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其工伤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现不予认定为工伤。”吴一凡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查明:吴一凡被撞伤的事故发生地系公司仓库大楼院门口右侧铁栅栏旁,事故发生时鄂A×××的小型轿车撞上停放在道路上号牌为鄂A×××的小型轿车,后者撞上吴一凡,并撞破铁栅栏,将吴一凡撞入院内水箱旁。现场照片显示,事故发生地为仓库大楼院门口右侧铁栅栏旁,距离仓库门口不到10米距离。一审判决:吸烟与喝水、进食具有相同的性质,是为了提神、恢复身体疲劳,属于待工休整,应当属于“工作原因”的范畴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吴一凡主张其在2019年4月5日9时30分发生事故属于工作时间,人社局及公司均不持异议。至于是否属于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人社局及公司认为吴一凡系在公共道路上吸烟被撞伤,吸烟不属于工作需要,公共道路也并非其工作职责相关区域,属于非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外受伤。本院认为:其一,吴一凡系仓库调度员,负责看管仓库、清理货物和发货,其工作地点应当涵盖仓库及货物装卸的合理区间,事发地点位于院右侧栅栏处且距离仓库门口不到10米,应属不超过合理区间的范围。其二,“因工作原因”应当包括工间休息时的待工休整。吴一凡的工作性质具有间断性的特点,其工间休息时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部分。于工间休息时间吸烟与喝水、进食具有相同的性质,是为了提神、恢复身体疲劳,属于待工休整,应当属于“工作原因”的范畴。综上,吴一凡在工间休息时所受的伤害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认定吴一凡“系在公共道路上吸烟被撞伤,吸烟不属于工作需要,公共道路也并非其工作职责相关区域,属于非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外受伤”,故不符合视同工伤范围,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综上,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提起上诉:抽烟不是生理需要,与进食和饮水有本质的区别市人社局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吴一凡不是在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二、抽烟不是生理需要,与进食和饮水有本质的区别,工作中外出抽烟不应当认定为工作原因。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个人抽烟与工作无关,也非因工作需要。为防止火灾发生,仓库内禁止抽烟,但公司为员工在大楼内设置了专门的吸烟区,即使原审判决认定的工间休息时间吸烟是为了提神属于待工休整的观点成立,到公司大门外吸烟,也不能认定为工作原因;二审判决:在仓库门口吸烟,其行为的实质是实现自身的休息权利,应视为工作的延续,由此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制度的最主要的宗旨是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并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本案中,吴一凡在未完全脱离工作场所的合理区域的情况下,利用工作时间内合理的间隙休息时间,在仓库大楼院门口右侧铁栅栏旁吸烟,其行为的实质是实现自身的休息权利,应视为工作的延续,故其由此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结合原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查与采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对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作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认定,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充分,故原审法院作出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限期重作的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20)鄂01行终524号(当事人系化名)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6日 下午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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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城市人民政府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失信执行人名单,也就是俗称的老赖名单。原本大家以为这只是针对自然人、企业和社会机构的名单,目前竟然有480多人民政府赫然在列,其中不乏包括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核心区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规:这些政府领导今后在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时,将受到影响,同时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进行消费。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人民政府被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日前,有媒体从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人民政府被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相关判决如下:一、被告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西田森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转让款16502.2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9月16日 下午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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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2种情形:补办结婚证前后,一方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文|李玉林律师,专注民商案件,法律业务电话13241133002,执业于北京邵蹟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务之家原创作品,转载请在页首注明来源和作者,侵权必追究!引言现实中,补办结婚证分两种情形:一种是男女双方或一方不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待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后再补办结婚证;另一种是男女双方均已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再补办结婚证。那么,男女双方补办的结婚证法律效力期间如何确定?或者说,补办的结婚证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若有溯及力,法律效力追溯到哪个时间点呢?另外,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比如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本文通过小案例的方式对上述问题予以说明。案例甲男,1996年1月1日出生。乙女,2001年1月1日出生。2018年1月,甲男和乙女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2年1月4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1月,乙女全款购买一套商品房A,登记为乙女单独所有。2021年1月20日,乙女全款购买一套商品房B,登记为乙女单独所有。2022年3月,乙女全款购买一套商品房C,登记为乙女单独所有。2022年8月,双方诉讼离婚,请求分割上述房产。2022年11月,判决离婚。分析一、补办结婚证的类型第一种情形:男女双方或一方不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待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后再补办结婚证。如案例中甲男和乙女,2018年1月,甲乙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1年1月1日,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2022年1月4日,双方登记结婚。如图1所示。图1
9月15日 下午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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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不合理!大学生起诉上海地铁后,新规来了……

日前,上海地铁公布最新票务处理规则其中一个最重要变化是“乘客在10分钟内可免费进出同一地铁站”如果乘客确实因出错口、走错路、上厕所等特殊情况需要短时进出同站口的可以联系地铁站内任何一个服务窗口办理退票业务据媒体报道这一规则调整的背后还有上海大学生的一次维权诉讼未乘车也要收3元?大学生起诉地铁公司2022年12月华东政法大学学生罗雨洁在乘坐完地铁扫码走出闸机后才发现该地铁口距离自己的目的地较远便重新扫码进入地铁在站内穿行前往距离目的地较近的出口“借道通行”本以为并未乘车也就不需要缴费但很快小罗发现自己的账户被自动扣除了3元乘车费小罗认为这样的收费标准损害了自身权益于是和同学们组成了“撬起地铁”队将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诉至上铁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地铁公司制定的“上海轨道交通0公里票价为3元”格式条款无效并判令地铁公司返还车费3元“第一,我并没有乘坐地铁;第二,地铁公司没有履行客运义务,不能收取乘车费。”小罗对主审法官周琪解释自己的诉求。她还提出,地铁公司“上海轨道交通0公里票价为3元”的收费规则并不合理,且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规则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法官出面调解地铁公司回应“上海高院”公众号介绍了事件的后续进展。受理案件伊始,案件的主审法官周琪就意识到,这3元的乘车费不仅关系到原告的个人权益,更涉及广泛的民生问题,这个案子必须要审慎办理。经过沟通,地铁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员表示,“此前偶尔也会有乘客提出类似的反馈,我们其实已经注意到了乘客的呼声。”他表示,地铁公司近期已制定了相关规定,乘客进站10分钟内取消乘车的,可到本站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随后的调解过程中,地铁公司负责人当面向小罗说明了解决案涉票务问题的举措,并表示在之后的工作中,会加强制度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同时,周琪也详细地向小罗解释了这个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和规章制度。小罗对地铁公司的工作表示理解,并撤回了起诉。据微信公众号“上海松江”消息,由华东政法大学和复旦大学学生组成的“撬起地铁”队带来的“上海地铁短时间内‘同站进出’收费纠纷案”获得了大赛的一等奖。“这次的经历让我们更加明白在日常生活中对于侵权的情况要保持敏锐度。”“撬起地铁”队队长罗雨洁表示。来源|中国青年报(ID:zqbcyol)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5日 下午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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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对“上下班途中”如何界定?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在司法实践中常有争议,本文就如何理解“上下班途中”的问题,整理了相关案例、观点、法律法规等依据,以供读者参阅。裁判规则1.职工住所地与工作地相隔两城,在休息日期间为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跨越城际往返于两地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王某某诉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案【案例要旨】职工的家庭住所地与工作地相隔两城,法定节假日或约定休息日期间,职工为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跨越城际往返于两地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5期(总第309期)2.上下班途中应系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需根据距离、路况条件、交通工具类型及时间段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北京金玉恒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马某某工伤认定违法案【案例要旨】上下班途中应系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需根据距离、路况条件、交通工具类型及时间段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上下班途中属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案号:(2018)京01行终761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8期3.职工提前下班途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盐城金龙马特种纺织有限公司诉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案【案例要旨】职工在提前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因为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的是劳动纪律的约束、处罚,但这种行为并不影响当事人实质下班的性质,也不足以导致职工丧失获得工伤保险救济的权利。案号:(2015)盐行终字第00079号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14期4.上下班途中违反禁止性规定致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重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江津区人社局行政确认案【案例要旨】职工下班途中进入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走,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不具备合理性,不属于“合理路线”,故其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9月15日第3版5.职工往返于与本职工作无必然联系的地点,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高某上诉申请行政确认案【案例要旨】职工往返于不确定的、非经常性的吃饭住宿地点的途中,因缺乏与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的必然联系,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否则将不适当地加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4月6日第3版6.职工在正常上班路线受自然因素阻却,临时选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路线上班,应被认为属合理路线——新野四海通达投资有限公司诉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案例要旨】职工在正常上班路线受自然因素阻却,临时选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路线上班,应被认为属合理路线,如其在违反交通法行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则应认定为工伤。案号:(2013)南行终字第00094号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1辑(2015.1)7.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在下班途中意外受伤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责任——都某某与焦某某劳动纠纷案【案例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在下班途中意外受伤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责任。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9月15日 下午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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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一般规定一表通(2024年版)

执行程序一般规定(本文主要针对民事执行),是指执行程序中具有共同适用性的规定,其功能在于协调和整合各具体执行规范。其“一般性”体现在:执行程序的各具体执行制度中,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无特别规定的则适用这些一般规定。也就是说,执行程序一般规定是执行的基本性内容,在执行领域有着重要价值。除民事诉讼法外,还有不少其他法律、司法解释涉及执行程序一般规定。本文以2023年9月新修改通过的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一般规定”一章为框架,梳理关联规定,作要点解读,并附典型案例,供参考。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9月15日 下午 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