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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条款并非都无效,目前仅应在四种情形下对其作出否定性评价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背靠背”条款通常是付款方为了减轻自身资金压力,约定以第三方向付款方付款作为付款方履行向收款方付款义务的先决条件。由于“背靠背”条款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不同,该条款是合同当事方对共担资金压力和期限风险所形成的关于付款事宜的合意安排,不违公平原则,且不被法律所禁止,在主体、内容、责任等方面亦与合同相对性原则不悖。因此,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对“背靠背”条款的效力采取谦抑态度。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对“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以及条款无效后的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作了规定。此外,为了统一裁判尺度、强化衔接适用,关于“背靠背”条款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广西某物资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9月25日 上午 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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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官会议纪要: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双方均存在预期违约的,如何判断合同解除权的归属及合同是否应予解除?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双方均存在预期违约的,如何判断合同解除权的归属及合同是否应予解除?(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22次法官会议纪要)【纪要主旨】1、在合同僵局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首先应由违约方催告守约方,守约方于宽限期满仍不行使解除权,也不与违约方协议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是,允许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是赋予其“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中确认的是合同的“司法解除”,违约方并不享有解除合同的形成权,违约方只是可以提出申请,最终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终止,应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决断。2、在双方均存在预期违约的情形下,应当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双方违约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合同解除权的归属,进而判断合同是否应予解除。【基本案情】2007年10月8日,甲公司发布《材料采购生产用石灰招标文件》,就其项目所需要的石灰石粉的供货进行招标。随后,乙公司进行了投标。2007年11月25日,甲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乙公司中标。2007年12月20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石灰投资建设协议书》,约定乙公司投资建设并经营石灰石矿及石灰生产线,甲公司定向采购乙公司提供的满足甲公司数量和技术指标的石灰和石灰粉;乙公司负责对石灰石矿及石灰生产线的基建投资、施工、矿石开采和石灰生产,将烧成后的合格石灰供应给甲公司;石灰的供应事宜,由双方在招投标报价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每两年签订一次“石灰供销合同”,自2007年11月30日(乙公司接到中标通知书日期)起至2032年11月30日止;当乙公司不能提供满足甲公司技术指标或供货数量的石灰或石灰粉时,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整改,经乙公司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公司有权中止合同,但必须提前二十天通知乙公司。在履约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双方均出现了一定的违约行为。最终,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赔偿其直接投入损失、预期的利润损失以及其他各种损失。【法律问题】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存在预期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如何应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编者注:对应《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同)认定合同解除?【不同观点】甲说:能够按照预期违约主张合同解除只能是守约方,违约方不能够主张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制度的基础在于赋予守约方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之中,并未有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的相关条款设置。即便合同因违约方原因导致客观上不能履行等情况,只要守约方不提出解除合同,则违约方无权主张解除合同。乙说:预期违约制度中,并不排除违约方在一定情形下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虽然并未明文规定违约方可以主张合同解除,但在出现合同事实上处于履行不能状态、继续履行会给违约方甚至是守约方造成比合同解除更严重的损失时,也即“合同僵局”的情形,违约方可以主张合同解除。对于违约方的惩罚可以在合同解除后的损失确定环节确定,在可预见性规则之下,运用与有过失、减轻损害规则、损益相抵等规则,综合判断当事人的损失范围。【法官会议意见】采乙说“合同僵局”最终导致非违约方不必要的损失,也导致整个社会资源的浪费。根据公平原则,在合同僵局的情况下,首先应由违约方催告守约方,守约方于宽限期满仍不行使解除权,也不与违约方协议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允许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是赋予其“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中确认的是合同的“司法解除”。此外,在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形下,要根据双方违约行为的程度以及其他具体情况,判断合同解除权的归属,进而判断合同是否应该予以解除。【意见阐释】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亦对该条款进行了确认。学者将该条归结为“因拒绝履行而发生的解除权”,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相对人可以解除合同,且没有要求催告。该条款系参考了英美法上的“先期违约”制度,又称为“预期违约”。在预期违约制度下,当事人无须向对方催告即可行使该种“法定解除权”,但是对方仍可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同解除权进行相应的对抗。此外,由此引发的各方抗辩,又涉及“合同僵局”、双方违约等情况,如何判断合同解除权的归属显得尤为必要。一、预期违约同不安履行抗辩权之衔接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其中,“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行为向对方当事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默示违约的适用,同《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现为《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不安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在一定程度上会存在重合。对于该问题,学者普遍认为:一方面,《合同法》既规定了本属于大陆法系制度的不安履行抗辩权;另一方面,又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是混合继受的典型范例。同时,又认为二者的功能和作用几乎一致,差别微乎其微,因此只需在大陆法系框架内规定不安履行抗辩权制度即可。也有学者则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无法互相取代,立法应当同时规定。还有学者认为从制度功能上看,默示预期违约制度比之于不安履行抗辩权制度更有优势。笔者认为,作为我国法律继受的代表性法律制度,预期违约和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来自不同法系,有着各自不同调整对象和作用阶段的制度。《民法典》施行后,在我国现行有关合同的相关法律框架中,当事人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并不能直接导致合同的解除,除非对方当事人不能够提供相应担保时,才可以解除相关合同。在该种情况下,不可否认,不安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中“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会存在重合的现象。但是不安履行抗辩权主要针对合同履行阶段出现的违约情况,抗辩权人可以暂时中止自身给付行为,并不直接带来合同解除的效果;预期违约则是赋予权利人直接解除合同的权利,不需要向对方进行催告等手续,即可以解除合同。结合本案情况,甲公司明显有以自身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法院可以适用预期违约的规则,认定乙公司对合同享有解除权。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甲公司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存在产能不足、供货不稳定等情况,甲公司提出其不履行相关合同内容的行为乃是对抗乙公司存在的违约行为,乙公司不应享有合同解除权。本案虽然未采纳甲公司意见,但是在双方均存在一定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有必要区分不安履行抗辩权和默示预期违约制度的具体衔接范围。虽然不安履行抗辩权和默示预期违约制度存在一定适用范围的重合,但该种重合并非意味着相互适用的一种割裂。实际上,在《民法典》最新的条文设置之中,其在第五百二十八条之中,已经将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安履行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进行了衔接。当事人如果有需求,在取得不安履行抗辩权之后,其可以迅速向预期违约解除权靠拢。二、特定情况下预期违约违约方解除权的认定在存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实务中普遍认为只有守约方才享有解除权。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中认为,催告对方履行的当事人应当是守约方,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纵观《合同法》确立的合同解除制度,其立法宗旨在于将解除权赋予守约方,只有守约方才能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因此,若催告对方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在发出催告通知时,自身已处于违约状态,则其不能享有由此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可是,实务中出现的下述情况引起我们的反思:合同已经在法律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继续存在下去会给违约方带来负面的后果,合同存续时间越长则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越大。守约方此时却不行使解除权,经过催告之后也不行使解除权。于此场合,应否允许违约方将合同解除?上述情况的出现,在广义上都属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届满前明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预期违约范畴,但关键点在于守约方不行使合同解除权,形成合同僵局的局面。所谓合同僵局即在长期合同中,一方因为经济形势的变化、履约能力等原因,导致不可能履行长期合同,需要提前解约,而另一方拒绝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编者注:对应《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就是对上述合同僵局局面的描述,但并未进一步规定相应的后果,以至于在“合同僵局”出现之后,法院只能按照默示预期违约制度来判断合同解除权的归属。但是,由于《合同法》体系坚持“违约方无权解除合同”的理念,在非违约方不主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最终导致违约方不必要的损失,也导致整个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根据公平原则,在合同僵局的情况下,首先应由违约方催告守约方,守约方于宽限期满仍不行使解除权,也不与违约方协议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该种处理方法,在现在的经济环境之中,不仅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还有利于保护迫于某些经济压力而不得不违约的违约方之利益。上述案件之中,甲公司案涉项目在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进行停产并将整体产业出租,是客观条件下理性的选择,能有效防止自身经营利益受损,避免国家在该行业的产能过剩,乃至推动产业的提档升级。因此,即使乙公司不主张解除合同,甲公司也可以适时向法院主张案涉合同的解除。事实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采取的即是上述做法。需要注意的是,赋予违约方在合同僵局情况下解除合同并不是赋予其“法定解除权”。因为“如果通过赋予违约方享有解除权的方式打破合同僵局,就意味着在出现合同僵局的情形下,违约方愿意解除就可以解除,不愿意解除就可以继续履行,这实际上是将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完全交由违约方决定,这必将出现对合同严守的破坏并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有观点认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就是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事实上,纵观《民法典》全文,其并未承认违约方享有解除权,该条款完全符合比较法意义上的“司法解除”情形。司法解除,顾名思义,即当事人请求法院解除双方合同的行为,申请司法解除之后,法院不仅可以确认解除权人权利行使的效力,还可以直接认定合同的解除。司法解除的出现,缓解了之前《合同法》体系中关于“合同僵局”情形解决的乏力状态,使当事人不必执着于合同预期违约制度,为社会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提供了保障。三、在合同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情况下,双方均出现违约行为或者主张解除合同的,如何判断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都可以依照该规定要求解除合同。该条规定对于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9月25日 上午 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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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4.2元拍卖一瓶雪碧,限自提!被执行人回应:没有更多可供执行财产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文章来源:扬子晚报(记者陈燃)、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新浪微博、天眼查9月22日晚,话题#千万身家老板破产法院4元拍卖雪碧
9月25日 上午 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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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追加被执行人的23种情形一览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四种)二、被执行人为法人(九种)三、被执行人为非法人组织(七种)四、第三人(三种)
9月25日 上午 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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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或经双方认可,否则不能认定终结执行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执行程序终结的审查认定——熊某某与武汉市某典当有限公司、湖北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监督案裁判要旨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执行法院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者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如不符合上述条件,不能认定执行案件已终结执行,进而不能据此认定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已经超过法定受理期限。基本案情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某某、李某某、柯某某、湖北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执行裁定,将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交付武汉市某典当有限公司,用于抵偿熊某某欠付该公司的债务,并于2017年12月26日向鄂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该裁定。熊某某对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并将该财产用于抵债的行为不服,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鄂07执异38号执行裁定,认为该院于2017年12月送达抵债裁定后执行案件即执行完毕结案,熊某某在明知涉案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且其本人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于2021年10月准备出售涉案房产还债,显然是消极、怠于行使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不符合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裁定驳回熊某某的异议申请。熊某某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熊某某在本案执行终结后对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采取的评估拍卖措施及(2014)鄂州中执字第00053-3号以物抵债裁定提出异议,已经超出提出异议的期限,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于2022年7月1日作出(2022)鄂执复124号执行裁定,驳回熊某某的复议申请。熊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173号执行裁定: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执复124号执行裁定及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7执异38号执行裁定;二、指令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熊某某的执行异议重新审查处理。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本案中,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并将该裁定送达鄂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但该院并未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现有在卷材料亦无法证实本案存在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者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而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的情形。故不能认定本案执行程序已经终结。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以物抵债裁定送达即代表本案已执行完毕,熊某某提出本案执行异议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异议案件受理条件,存在不当,依法予以纠正。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熊某某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处理。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关联索引案例编号:2024-17-5-203-0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15条第2款执行异议:湖北省鄂州中院(2021)鄂07执异38号执行裁定执行复议:湖北高院(2022)鄂执复124号执行裁定执行监督:最高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173号执行裁定
9月24日 上午 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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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已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并承担违约责任的,执行程序中不再承担迟延履行利息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来源:陶凯元、杨万明、王淑梅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一、已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并承担违约责任的,执行程序中不再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2款规定的“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是针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时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所作出了特殊规定。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的当事人约定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是竞合关系,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行使,即选择最有利条款,不得同时行使两种权利。【相关案例】(2021)沪02执异107号本院认为,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于道衡公司所述执行款项不应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海通证券资管公司与道衡公司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道衡公司逾期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作出明确约定,现海通证券资管公司在执行中要求道衡公司支付的款项中已经包括了欠款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其再要求道衡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道衡公司所述调整执行金额及拍卖、变卖股票数量的问题,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至2021年6月30日,道衡公司尚有本金、利息及违约金66,933,761.98元还未支付,据此,本院仍可依法对道衡公司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但是,基于道衡公司无须向海通证券资管公司支付申请执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道衡公司应当履行的执行款项有所减少,而本院2021年5月26日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拍卖道衡公司持有的华钰矿业股票XXXXXXXX股,起拍价为14,576.8万元,该数额明显超过道衡公司应当履行的金额,故涉案股票的拍卖数量、金额亦应作出相应调整。至于调整的具体数量、金额,根据审执分离原则,应由执行部门重新作出决定。据此,道衡公司主张停止对涉案XXXXXXXX股华钰矿业股票进行拍卖的异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道衡公司认为民事调解书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予调整的主张,实质是对执行依据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审查的范围。
9月24日 上午 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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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使用微信、支付宝支取、隐藏存款可构成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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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 上午 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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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了30万现金“请托择校”不成,能否起诉要求返还“协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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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 上午 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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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法考数据出炉:考试报名96万余人,同比增长12%,近1/3青年律师年收入少于10万(网友:家穷别当律师)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来源:杭州律协随着法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律师队伍的规模和社会影响力逐渐加强。青年律师作为新生代律师的主要代表,其专业素质和成长需求直接影响着律师队伍的整体变革方向司法部微信公号消息: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于9月21日、22日分两批次顺利举行。全国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共设置330个考区、631个考点、9000余个考场。考试报名96万余人,同比增长12%;其中,法治实务部门报名26万余人。根据工作安排,客观题考试成绩将于9月26日公布,成绩合格人员可于9月26日至30日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主观题考试将于10月20日举行。法考号称“天下第一考”,到底考什么?法考八科众所周知,法考会考查八大法,18小法。八大法①刑法;②民法;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④刑事诉讼法;⑤民事诉讼法;⑥商经知(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⑦理论法(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⑧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单以其中的民法为例,就不仅仅涉及了7编1260条的《民法典》,还包括了最高法对《民法典》中一些重要章节作出的19个司法解释,并且知识点的分布庞杂多元,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想要通过司法考试,不仅需要学习法学,更要学习整个社会运转的规则。2023年共有86万人报名参加法考,14.9万人通过意味着总体通过率只有17.3%,已经连续3年下降。法考通过率最高的一年是2020年,达到23.5%,此后就持续下降,2021年、2020年分别是21.4%、19.4%,直至今年下降到17.3%。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有的考公进入了公检法司系统,有的选择做一名律师。从此以后,江湖路远,冷暖自知,各自安好。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律师职业成为了很多人的"退路"。没考上公务员,那就去干律师吧;在体制内干累了,没意思了,辞职干律师吧;在其他行业升职不了,待遇差,转行干律师去吧。律师,似乎成为了很多人的"兜底职业"。但是真实的情况是,律师是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的职业。据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律师的平均月收入仅为4876元,年薪大约在6万元左右。这种收入水平下,招聘司机的费用都可能超过部分律师的月收入,而招聘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且会开车的实习助理,月薪可能仅3000元。如今的经济状态,有不少律师的收入陷入了困境。有律师注销律师证改卖鸭脖、有律师盗窃超市盒饭和蛋糕、有律师发视频6月份零收入,有律师开直播跳舞要打赏……看一个段子,虽然是一个段子,是不是笑着笑着就想哭了。这或许就是部分律师的现状吧。有网友戏称,要是家里穷就别选择律师了,这个赛道太难!附:2023年调研情况调研情况
9月23日 上午 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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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观点:当事人依据多个法律关系合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当事人仍不分别起诉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2019)最高法民终77号裁判要旨当事人依据多个法律关系合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虽各个法律关系之间具有一定事实上的关联性,但若并非基于同一事实或者诉讼标的并非同一或同类,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当事人仍不分别起诉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依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可以合并审理的诉主要包含三种情况,一是系基于同一事实提起的诉,二是系诉讼标的同一或者同类的共同诉讼,三是系本诉和反诉。本案中,判断华远公司等六人的起诉是否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应从华远公司等六人的起诉是否系基于同一事实以及是否构成共同诉讼两方面进行评判。分述如下:首先,本案华远公司等六人的起诉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发生。根据华远公司等六人的起诉状,本案系基于三个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产生的一系列纠纷。一是基于陇东公司向兰州银行借款并由华远公司提供房产抵押产生的纠纷,基于这一法律关系,华远公司请求撤销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要求刘兴卫承担保证责任,即第五项和第九项诉讼请求。二是基于特亨营运公司为代陇东公司还款而与兰州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相关担保、反担保合同产生的纠纷,基于这一法律关系,特亨营运公司请求撤销还款行为和借款合同,特亨房地产公司、秦坤渝、丁奕文、边润梅请求撤销保证合同,秦坤渝请求撤销相关质押合同及质押登记,秦坤渝请求撤销其出具的承诺书,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三是基于兰州银行、春园公司、刘兴卫不履行承诺行为,华远公司请求兰州银行、春园公司、刘兴卫对华远公司相关利息损失、收益损失、项目停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根据该规定,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应“基于同一事实”发生,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应具有一致性或者重叠性。本案中,华远公司等六人起诉所依据的是春园公司、陇东公司、特亨营运公司相继与兰州银行建立的三个借款法律关系,以及基于该三个借款法律关系所衍生的抵押担保法律关系、保证担保法律关系及反担保法律关系。在上述法律关系中,陇东公司向兰州银行借款,华远公司以“华远假日旅游酒店”作为抵押,为陇东公司提供担保,该抵押担保法律关系与借款关系之间存在牵连,可以合并诉讼;特亨营运公司向兰州银行借款,秦坤渝、边润梅、丁奕文、特亨房地产公司、豪威公司、瑞鑫源公司、宏达公司、李宁、刘万年、魏正刚为特亨营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该保证法律关系与借款关系之间存在牵连,可以合并诉讼;米春晖代表春园公司以果库、楼房向华远公司所做的书面承诺以及秦坤渝以其在特亨房地产公司100%的股权质押给豪威公司、瑞鑫源公司、宏达公司,属反担保法律关系,应由权利人在处理担保法律关系之后,另行解决。由此可见,案涉三个借款法律关系之间不存在牵连,且华远公司等六人的诉讼请求各不相同,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亦不相同,因此本案诉讼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发生,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合并审理的要件。其次,华远公司等六人的起诉不构成共同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共同诉讼包含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的共同的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并参加诉讼,否则为当事人不适格。本案三个借款法律关系互相独立,构成独立的诉讼标的,且各个诉讼标的之间不存在牵连,完全可以单独起诉,不属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本案所涉三个借款法律关系虽属同类,但各个借款法律关系涉及的主体不同、担保法律关系不同,且华远公司等六人基于不同法律关系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各不相同,所指向的主体也有所不同,故本案亦不属普通共同诉讼,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第三,一审法院经释明后裁定驳回起诉并未侵害华远公司等六人的诉权。经本院组织询问,华远公司等六人认可一审法院曾向其释明所提诉讼请求不宜合并起诉,建议分开诉讼,其亦表示有四项诉讼请求确实不宜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将予撤回,但嗣后并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应的撤回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在向华远公司等六人释明告知其起诉不符合合并审理条件,而其未予撤回相应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华远公司等六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为由,裁定予以驳回,系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基础上,基于本案实际情况做出的处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二审中,虽华远公司、秦坤渝声明放弃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诉讼请求,但因其在一审法院释明后未在合理期间内提交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申请,现在二审中放弃部分诉讼请求,不影响一审法院的处理结果。华远公司等六人可就其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另行分别提起诉讼,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9月22日 上午 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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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仅加盖公司公章而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即使当事人没有明确主张合同效力问题,法院也可直接审查认定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裁判要旨】1.本案《协议书》加盖了公司的公章但没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经办人签字,而《协议书》非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其是否依法发生效力,需要根据具体签订的经办人员是否具有公司的授权(具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授权)而定。2.尽管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但法律并未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外持有公司公章的人仅凭其持有公章的事实就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某人持有公章只是反映该人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种表象,不能据此认定具有表见代理的外观。3.合同效力原则上属于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审查的范围,当事人没有明确主张合同效力问题的,人民法院也可直接作出审查认定。【案例索引】《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抚顺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2898号】【争议焦点】仅加盖公司公章而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协议书》及其附件均加盖浙江太平洋公司、抚顺太平洋公司、辽宁立泰公司的公章,均没有该三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经办人签字。该三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陆泽华,其当时正处于配合有关机关调查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一、二审法院认定抚顺太平洋公司方面加盖公章的人是当时掌管公章的黄海锋,浙江太平洋公司方面加盖公章的人是当时持有该公司公章的汪建康,三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对于辽宁立泰公司方面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的经办人具体为何人,该公司在一、二审中未予明确;辽宁立泰公司在本院审查再审申请询问当事人时,陈述其直接经办人是黄海锋、徐之红(徐之红当时同时担任抚顺太平洋公司和辽宁立泰公司的董事)和参与的律师及会计,但抚顺太平洋公司和浙江太平洋公司对此均有异议,出庭作证的证人黄海锋的相关证言也与之不同。辽宁立泰公司方面加盖公章的经办人一直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法人意志的当然代表,能够对外代表公司的人一般仅有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以公司名义对外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授权,适用有关委托代理的法律规定。鉴于《协议书》及其附件非由三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签订,而由各自其他职员加盖公司公章签订,《协议书》及其附件是否依法发生效力,需要根据具体签订的经办人员是否具有公司的授权(具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授权)而定。本案没有证据表明三方当事人当时共同的法定代表人陆泽华事前授权黄海锋、汪建康和其他人员分别代理三方签订《协议书》及其附件,相反陆泽华本人在恢复人身自由后明确予以否认并坚持拒绝追认。对于《协议书》及其附件,辽宁立泰公司在其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8月15日由陆泽华变更为徐楗元后表示认可,但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在陆泽华恢复人身自由后不仅未予以追认,抚顺太平洋公司还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予以撤销。据此,可以认定黄海锋、汪建康分别在《协议书》及其附件上加盖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公章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在此情况下,《协议书》及其附件的效力,将进一步取决于黄海锋、汪建康的盖章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其关键在于本案是否存在该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之情形。至于抚顺太平洋公司签订《协议书》及其附件处置案涉账款是否需要由其董事会决议或者其全资(唯一)持股股东同意,该问题是其时任法定代表人陆泽华拟决定签署或者授权他人签署《协议书》及其附件情况下,根据其公司内部权限设置进行处理的事项,鉴于陆泽华并无签署或者授权他人签署之意,本案对此无须深究。关于黄海锋、汪建康的案涉盖章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根据各方当事人的有关诉辩主张,本案有以下事实可能影响表见代理的认定:黄海锋、汪建康实际掌管其各自所在公司的公章;黄海锋为陆泽华的外甥;陆泽华曾授权黄海锋代刻中国地产公司公章,并用于办理向徐楗元转让股权事宜,《股权转让协议》由陆泽华本人签字确认;黄海锋在抚顺太平洋公司所涉刑事案件中以诉讼代表人身份参加诉讼;黄海锋于2016年8月5日出具《收条》并加盖抚顺太平洋公司公章,确认中国地产公司(陆泽华)收取徐楗元支付的1500万元股权转让款;黄海锋还可能曾经以抚顺太平洋公司名义签订其他合同。对此,本院逐一分析认定如下:(1)尽管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但法律并未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外持有公司公章的人仅凭其持有公章的事实就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持有公章是一种客观状态,某人持有公章只是反映该人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种表象,至于其是否依授权真正体现公司意志,仍需进一步审查。本案中,在《协议书》及其附件签订以前,三方当事人的有关经办人员明知三方共同的时任法定代表人陆泽华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达8个月,据此也应当知道黄海锋、汪建康等人尽管掌管公司公章但无权代表公司意志;三方当事人的有关经办人员均明知陆泽华不可能事先进行授权委托,也应当知道其签订《协议书》须经陆泽华同意或者授权委托。本案辽宁立泰公司显然不属于仅凭对方行为人持有公司公章即可相信其有公司授予代理权的善意相对人。鉴于上述明知和应知,辽宁立泰公司主张其有正当理由相信黄海锋、汪建康加盖公司公章有代理权,显然不能成立。(2)黄海锋作为陆泽华的亲属可以在某些情况或者条件下作为其个人的代理人,但不能以该亲属关系推断黄海锋可以代理陆泽华履行其作为抚顺太平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陆泽华于2016年7月29日在看守所就转让中国地产公司持有对香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45%股权给徐楗元一事,亲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同时还特别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黄海锋代刻中国地产公司公章。这也说明黄海锋在与陆泽华本人或者与陆泽华行使公司职权直接相关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上,并非不经陆泽华授权而可以迳行代为对外行事。辽宁立泰公司明知《股权转让协议》经陆泽华亲自签署,而没有由黄海锋代为签署,据此辽宁立泰公司也应当知道涉及利益金额远大于《股权转让协议》所涉金额的《协议书》及其附件更须经陆泽华亲自签署或者明确授权委托黄海锋等他人签署。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和《协议书》及其附件的内容均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处置,均与陆泽华直接相关,且该两份协议文本均应由其本人作为有关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虽然陆泽华当时人身自由受限制,但其在案涉《协议书》及其附件(于2016年8月1日)订立之前的2016年7月29日与之后的8月4日均能亲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书》。这不仅说明在此期间将《协议书》及其附件交其签字并非困难,也恰恰说明《协议书》及其附件实际未提交其签署明显不合常理。(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黄海锋在抚顺太平洋公司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陆泽华均作为被告的刑事案件中作为单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要求在个案中从事的必要诉讼行为,但这并不能当然说明其在特定案件之外或者在民事活动中也具有单位授予的代理权。(4)根据陆泽华于2016年8月4日签署的《委托书》,其委托徐楗元将其在香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45%股权的部分转让款1500万元直接支付给抚顺太平洋公司,由抚顺太平洋公司支付给公安机关。黄海锋收到该1500万元后如实出具收条,仅是单纯的收款确认行为,而不是重要财产的处分行为,同时也正是其作为抚顺太平洋公司职员对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陆泽华的上述意思表示的具体落实。这主要表明黄海锋系按陆泽华的指示行事,而不能说明黄海锋有权代理陆泽华签署案涉《协议书》及其附件。(5)辽宁立泰公司主张黄海锋于2016年4月20日、4月22日以抚顺太平洋公司名义与辽宁康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签订金额为1280万元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但辽宁立泰公司仅提供其所称协议文本的复印件,抚顺太平洋公司否认该复印件的证明力,二审法院对该证据材料的证明力不予认定并无不当。即使黄海锋曾经以抚顺太平洋公司名义签订其他合同,这也不排除存在公司逐项授权或者个别追认的情况,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一般要有具体事项等明确授权范围,原则上不能根据代理人可以代为某些事项而当然判断代理人可以代为其他事项甚至所有事项。尤其是本案讼争《协议书》及其附件涉及处分抚顺太平洋公司7650万元账款的重大利益,签订《协议书》及其附件显然超出黄海锋当时作为抚顺太平洋公司职员的职权范围,更不能当然推定黄海锋具有代理权。
9月22日 上午 8:55
被微信屏蔽
社会

张庆方律师拟被吊销律师执业证:本人回应“自我选择,欣然接受”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文章来源:法务之家9月20日,一份某地司法局处罚告知书【*司(罚告)[2024]14号】在网上流传。关于张庆方律师拟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告知书显示,经调查,2024年,在相关案件办理过程中,你多次通过公开悬赏、网络炒作等方式干扰办案人员和其他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煽动、教唆有关人员到监管场所,扰乱监管场所正常秩序,造成有关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上事实有相关机关的移送材料、网络文章截图、询问笔录等为证。你的上述行为涉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和煽动、教唆有关人员采取扰乱公共秩序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违反……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文件被传网上后,引发了律师们的关注和议论,对此,张庆方律师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张庆方律师,
9月22日 上午 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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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清晰了:确认劳动关系3个要素+劳动关系从属性要素识别表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劳动关系确立的三要素是:▶详细说明:01、审查劳动关系主体是否适格劳动者需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包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用人单位应为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单位与用工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承担非法用工的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02、审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从属性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很强的从属性,即管理与被管理;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工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判断是否具有从属性可以从以下要素识别:03、审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通常以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及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认定为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而临时性、辅助性劳务一般不认为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与其他关系的区分
9月22日 上午 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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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应承担何种责任?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文章来源:即墨法院、青岛中院注册资本通常被视为公司偿债能力的保障之一减资意味着公司资产的减少也意味着公司偿债能力的降低假如公司在减资时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能否请求减资的股东承担责任承担的是何种责任(图源网络
9月20日 上午 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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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并取得生效判决后,实际施工人还能向发包人再次起诉主张工程款吗?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裁判要旨】实际施工人在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可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本案承包人已经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并没有存在怠于主张权利情形,且已取得生效判决,为防止出现不同生效判决判令发包人就同一债务向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重复清偿,法院不宜再另行判决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案例索引】
9月20日 上午 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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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最高院明确:受送达人向法院所递交起诉状或上诉状中载明的地址,视为其自身认可的有效送达地址!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裁判要旨】法院按照受送达人的工商登记地址邮寄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该地址也是受送达人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中载明的地址,该地址应视为受送达人自身认可的有效地址。故应认定法院已经向受送达人有效的送达地址对其进行了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9月20日 上午 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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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赔178.9万!2024全国各省市人身损害赔偿数据标准+计算标准一表通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2024年各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数据一览表区省/市/区/计划单列市死亡/伤残赔偿金给付标准(元/年)被扶养人生活费给付标准(元/年)丧葬费标准(元)2023年2024年2023年2024年2023年2024年华北北京84023886504268350897100752——天津530035535533824375866176469003.5河北4127843631250712790645372.545924山西395324132721923245244644148657.5内蒙古462954867626667322494663355801东北黑龙江3504235042240112401140184.547875吉林354713750321835266774361147468.5辽宁4400345896266522909141111.549866.5大连5190453689247593568456972.558531.5华东上海8403489477481114298868376——浙江7126874997445114776264412.567826.5宁波7669080144479165034767283.566983.5江苏6017863211377964046162087.563810山东490505157122640302515263253565.5青岛6258465751375923966362030.564620.5安徽4513347446268322790050999.553384.5江西4168445554259762773345198.547371福建511405615335692
9月20日 上午 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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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详细了: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指引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来源微信公号:兰台劳动;作者:程阳、余燕、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团队
9月19日 上午 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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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冒充父亲和母亲离婚,结果......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她想离婚居然让儿子冒名顶替丈夫案情回顾何先生与韩女士结婚多年,后双方感情破裂,韩女士有了离婚的想法。因两人协商不成,韩女士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多次开展线上调解,最终何先生同意离婚。法院拟定离婚调解书,联系双方来法院签字并办理后续手续。按照约定,韩女士与“何先生”来到了调解室与法官见面,“何先生”全程佩戴口罩和帽子。签字前核对身份证信息时,“何先生”拒绝摘下口罩,只要求尽快签字离婚。在法官的反复询问和警示下,“何先生”才承认他并不是韩女士的配偶,而是韩女士和何先生的儿子小何。小何的父亲在外地工作,无法亲自到场签署离婚调解书,他在其母亲韩女士的教唆下冒充其父亲何先生来签字离婚。韩女士因着急离婚心存侥幸,认为离婚是她与被告双方同意的结果,让儿子冒充签字离婚并不会带来什么严重后果。在法官和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下,韩女士和小何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妨害到司法秩序。法官当场联系被告何先生,强调婚姻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具有严格的身份专属性。婚姻缔结与解除,只能由当事人本人亲自作出意思表示,任何人不能强迫和代理。何先生和韩女士及其儿子三人均表示认识到此事的严重性,绝不再犯。
9月19日 上午 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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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在转账时备注 “定金”却没签合同,能否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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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 上午 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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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第五巡回法庭关于民商事热点纠纷案件法官会议纪要(一)(2024年9月整理)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1、建设工程施工转包合同的结算是否应以承包合同的结算为前提?【观点一认为】
9月18日 下午 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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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圆之夜,事业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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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 上午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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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退休金!关于不缴、欠缴或少缴、补缴社保的4个答复+3个典型案例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一、最高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最高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网(www.court.gov.cn)
9月16日 上午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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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时不知对方名下多少银行账户?最高院:申请保全时可同时请求查询财产!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相信很多债权人都头痛过,想起诉老赖,怎么才能知道财产线索呢?老赖的银行卡号是啥,里面有多少钱?在银行没有很深很熟很暧昧的熟人是查不出来滴,因为这是客户的隐私,想查封老赖的财产真是难啊!这下好了,最高院,你在申请财产保全对方的财产时,可以同时提出查询老赖财产的申请了!人民法院把老赖的身份证号一搜,他名下的银行账户和余额就全来了!把这事干成你的成本是多少呢?要查封老赖1000万的一个案子,需要提供300万的担保,假如你提供不了类似价值300万的房产的担保,没关系,可以上财产保全担保保险啊,接现在的行情,交千分之一就行了,也就是说交10000元,你就可以查封对方1000万的银行存款了!而且,官司败了查封错了,保险公司替你赔!(法释〔2020〕21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
9月15日 上午 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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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死人无刑责,行人获刑两年半,为啥?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行人闯红灯过马路,造成骑电动车的受害人摔倒,进而被轿车碾轧致死。法院判定轿车司机无刑责,闯红灯的行人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近日,这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判决引发广泛关注,法院为何这么判?行人闯红灯致他人被轧身亡法院判处行人犯交通肇事罪今年5月,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周某小跑着闯红灯穿过马路。周某在路口走了约5米时,骑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刚好经过,二人发生碰撞,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车道内有一辆在路口等红灯的越野小轿车,此时刚好绿灯放行后起步,碾轧了倒地的林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林某经送医抢救无效,当天离世。事发后,行人周某逃离现场,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当天中午投案自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行人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越野车驾驶员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经晓洁: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就是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被告人还有一个加重情节,就是他在看到被害人遭机动车碾轧过后,并没有立即报警或者采取抢救措施,反而因为害怕逃走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且周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司机撞死人无刑责法律依据是什么?说到交通肇事罪,人们往往会联想到横冲直撞的电动车、超速或超载的卡车、轿车。但法官解释,谁违法谁担责,行人也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薛依斯:所有的交通参与人员,无论是机动车驾驶员,还是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都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可能有些人以为行人或者是非机动车驾驶员不会造成多大的人员伤害,但其实不是,只要在道路上行走、行驶,都会对别人造成潜在的危险。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法院判决书,都认定越野车驾驶员刘某无责。法官解释,谁更守法谁的责任就更低,尤其是完全守法的一方。比如说,守法方碰到了违法的相对方,哪怕相对方受到了伤害损失,守法方也不会构成刑事责任。可以看出,这份法律判决澄清了一个认识误区,不是只有机动车驾驶人才会犯交通肇事罪,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参与交通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都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谁弱谁有理?行人和机动车各自应承担哪些责任?保护弱者、以人为本都是道路交通法规制定和实施的一大原则。与机动车相比,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在路权上处于弱势,基于人道精神,一般来说机动车要承担更大的安全责任。但并不是说行人、非机动车就不用承担责任,在司法审判中更不能谁弱谁有理。那么,该如何看待行人和机动车的路权关系?法律专家岳屾山解释,对于机动车驾驶员而言,要承担的注意义务更严格,如果这个义务没尽到,可能会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如果机动车正常行驶,行人突然蹿出来,然后对行人造成了损害,就不可能要求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所以行人不能为所欲为。但要注意的是,在现有交通规则下,行人比机动车享有更多的权利,包括机动车要礼让行人。这是法律的要求,而不仅仅是礼仪上或道德上的要求。
9月15日 上午 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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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拍卖在一拍流拍、二拍流拍及变卖不成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可申请以该次拍卖确定的保留价接受以物抵债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裁判要旨:《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未规定网络拍卖流拍后的抵债问题,因此可适用《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关于流拍后抵债的相关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在第一次拍卖流拍、第二次拍卖流拍及变卖不成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可以申请以该次拍卖确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以抵顶债务,可见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鼓励申请执行人以接受以物抵债的方式早日实现债权,并未作出时间限制。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在一拍流拍后申请以物抵债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
9月15日 上午 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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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休年龄怎样调整?如何查询自己的退休年龄?一图读懂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文章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男、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怎样调整?哪些渠道可以查询本人对应的法定退休年龄?弹性延迟退休是怎么规定的?一组图读懂↓↓↓
9月15日 上午 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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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了然:最新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公布,男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提高最低缴费年限情况表如下。请长按识别小程序码使用
9月14日 上午 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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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房屋在租赁期限内被征收,合同对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征收补偿款如何分配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导读】参考案例某某木材加工厂诉某某汽车维修公司、陈某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23-16-2-111-009
9月14日 上午 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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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股东因出资不实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时,其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否包括未缴纳出资所产生的利息?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裁判要旨】在执行程序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包括未缴纳出资的本金和利息,既与实体法依据一致,也不违背《执行工作规定》《变更追加规定》相关规定的精神,符合公平原则与基本法理,且利于高效解决纠纷,并无不当。同时,申请执行人在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时未明确要求申诉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包括利息,不影响其在追加裁定作出后的执行程序中依法提出主张。【案例索引】《中国某公司、中原某公司等执行案》【(2024)最高法执监381号】【争议焦点】股东因出资不实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时,其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否包括未缴纳出资所产生的利息?裁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诉人物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股东,因出资不实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时,其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否包括未缴纳出资所产生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施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解释(三)》的上述规定是公司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责任的实体法依据,《执行工作规定》《变更追加规定》又对执行程序中追加公司股东,令其向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责任作出了相应规定。上述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应当是一致的。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诉人物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置业公司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其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包括未缴出资的本金和利息。郑州中院1003号裁定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认定在执行程序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诉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包括未缴纳出资的本金和利息,既与实体法依据一致,也不违背《执行工作规定》《变更追加规定》相关规定的精神,符合公平原则与基本法理,且利于高效解决纠纷,并无不当。同时,申请执行人在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时未明确要求申诉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包括利息,不影响其在追加裁定作出后的执行程序中依法提出主张。247号裁定确定“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在该裁定后续落实中不能包括未缴纳的本金当然会产生的利息,执行法院在异议程序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作出相应裁定,不属于超出执行审查范围或违反“审执分离”原则。此外,尽管本案申诉人未缴纳出资的起始时间是1993年,但其违反缴纳出资义务的行为一直持续,涵盖了《公司法解释(三)》施行之后的期间,直至当前。因此,依据《公司法解释(三)》从实体上认定申诉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包括未缴纳出资的本金和利息,并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申诉人的相关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当然,关于物资公司承担责任范围的具体金额,应当由执行部门根据该公司已经承担责任的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确定。
9月14日 上午 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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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法 ” 26个涉责任承担条文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文章来源:节选自《新公司法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1月版。作者
9月14日 上午 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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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中是否需要重新选择评估时点进行评估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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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 上午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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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交通事故赔偿清单(超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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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 上午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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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易犯的十大错误及合规建议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阶段。然而,在服务企业客户的过程中,笔者注意到一些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法律规定存在误解。这不仅会损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还可能导致一系列纠纷。本文旨在梳理试用期的十大常见误区,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企业客户提供合规用工指导。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易犯的十大错误一、随意创设试用期(一)常见情形:1.
9月13日 上午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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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常见法律问题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导读:查封、扣押、冻结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采取的强制措施,往往关乎着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本文总结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中的常见法律问题,以供参考。1、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期限吗?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1)期限届满会怎样?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2)为避免效力消灭,作为申请人应该怎么做?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效果。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述法律规定的期限。【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2、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是什么?(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条3、唯一住房能否查封、拍卖?(1)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2)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4、夫妻共有财产能否执行?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5、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能否查封?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处理。【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6、贷款账户能否冻结、扣划?
9月13日 上午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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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之间湖北两家律所被查封,真相炸裂!此前一律所诈骗110人被抓(附判决书)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最新消息,原来湖北被警方查封的律所,不是一家,而是两家。9月10日夜晚,武汉东湖高新区某写字楼里的某律师事务所被警察叔叔一锅端了,原由是与不正规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合作。此外,更多的信息被网友披露,根据律所视频号的宣传,该律所2019年接案10072件,2021年突破19000件!按照媒体最新报道的律所有12名执业律师,平均每个律师就要办1500多件?这究竟是夸大宣传,还是案件办理流水化?此外,信息查询显示,被查封的律所办公地址,跟这几家公司的办公地址都在一块。律所、律师,跟法律公司的人员在一起办公,如何界定业务范围和工作流程?而据网友披露,同时还有另外一家律所也因为同样的问题被警方查封。该律所也是小型律所,同时注册有自己同名的法律咨询公司,直接从事网络推广与网络引流活动。据网友给法务之家微信公号留言,律所被查封主要原因是律所与不正规的法律咨询公司合作,该法律咨询公司涉嫌伪造法律文书、伪造调查令、虚假保全等,即违反了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看到上面留言所述操作,编者炸裂了,惊呆了,严谨严肃的法律事务还能这么搞?!简直是胆大包天,无所畏惧!9月11日晚,武汉律协就此案件发布了情况说明:关于网传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被公安机关查封的情况说明针对网上传播的标有“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标识的办公场所被公安机关查封的照片,经调查了解说明如下:网传被查封的场所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高新大道221号泷悦国际大厦,在该场所办公的湖北三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办当中。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与湖北三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承租一宗办公物业。对于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涉嫌违规执业的问题,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正在调查核实中。武汉市律师协会2024年9月11日而这类不正规的法律咨询公司敢于号称"打不赢官司不收费、承诺百分百胜诉与回款、7天快速离婚、离婚不用到场",收费很低,这种视频广告随处可见,其本质是利用当事人的急切心理,利用法律专业的信息差,实施欺骗行为。网传7天快速离婚证↑还有更狠的,下图在律师圈流出的宣传套路,看起来是不是有一种,能上天、能下地、可入海,神通广大的感觉。如果你信了,多数没有什么好事发生。此事件足以给各个律所、律师和法律咨询公司敲响警钟,合法合规经营、脚踏实地办案、尽职尽业服务,才会受到当事人的赞誉,更不会触犯法律。▶律所涉嫌诈骗当事人的事件,并非个案早在2015年,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便通过巨型户外广告、电视和报纸广告对外宣称:官司不赢,分文不收。同时,该所还聘请黑龙江电视台某著名节目主持人为其拍摄广告进行宣传。但实际上这并不是等到官司打赢之后再向当事人收费,而是以押金的形式先收取费用,同时承诺官司不赢再退费。实际上是对案件结果做出了变相的承诺。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据当年哈尔滨道外公安分局第八次通报内容: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涉嫌诈骗一案,我局于2016年7月30日立案进行侦查。自2016年8月1日以来,森耀专案组共计抓获犯罪嫌疑人111人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主要犯罪嫌疑人基本全部到案。目前逮捕31人,取保候审79人,刑事拘留1人。四名主犯宋立国、宋立辉、周云贺、李明已移送起诉至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6月8日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四人提起公诉,其余犯罪嫌疑人我局已移送起诉至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近期将交由道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附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9月12日 上午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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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争议的61个裁判要点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来源:法学45度、编者:徐忠兴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利息争议一直是当事人诉求的热点和司法实务的难点。本文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民间借贷司法实践,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涉及利息争议的若干裁判要点进行汇总整理,为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基本思路的参考。一|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要点提示】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原则上是无偿的,只在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有特别约定时,才应当支付利息。2.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均视为不支付利息。3.在借贷双方中仅有一方为自然人或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利息。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所称“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形,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第二,借贷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5.认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所称“利息约定不明”的前提是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有约定的事实没有争议。如果对于利息是否有约定的事实难以形成优势证据,则其实质仍应为一种“没有约定利息”的状态。6.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有利息约定,借款人抗辩没有利息约定的,应当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利息约定的事实进行查明。关键看双方能否提出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主张有利息约定的一方能够提供有力证据,则应当认为双方是有利息约定的,如果对于利率约定难以查清,应视为“利息约定不明”情形;如果主张无利息约定的一方能够提供有力证据或主张有利息约定的一方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则视为“没有约定利息”。7.《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限定范围是借期内利息,即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或者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对于逾期利息,不因借期内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而不予支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八十条
9月12日 上午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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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夫妻负债928万,法院宣告破产!三年后没还完可申请免除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文章来源:央视网综合羊城晚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深圳卫视深视新闻“本院认为,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宣告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破产。”8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向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夫妇送达裁定书,这是深圳中院首次裁定宣告一对夫妻债务人破产。宣告债务人破产,是个人破产清算的法定程序,也是债务人免责考察期的开始。考察期届满后,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未清偿的债务,是否免除其未清偿债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裁定。符合宣告破产条件郭某某、李某某二人系夫妻。自1998年起,郭某某、李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开设个体工商户毛巾批发零售店。2009年,毛巾店仓库遭遇火灾,约150万元的存货被烧毁,夫妻俩与店铺出租方和物业公司就货物损失赔偿问题提起仲裁和诉讼,但均败诉,店铺未再经营。2012年夫妻俩重新开店,每月租金1万多元,但生意欠佳,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自2012年至2023年间,夫妻俩陆续向亲戚朋友、各类平台、银行借款,用于偿还债务及维持店铺经营……由于无法支付店铺租金,店铺不得不关闭,并于2023年10月注销。两人的负债共928万余元。郭某某、李某某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清算后,深圳中院于2024年5月31日裁定受理,并指定律师事务所担任两人的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核查发现:郭某某目前无工作、无收入,处于冠心病支架手术后的恢复阶段;李某某已退休,每月可领取退休金4000多元,两人无其他收入。夫妻俩名下有一套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房产,建筑面积114.39平方米,两人无其他大宗财产。郭某某、李某某的现金及存款不足400元。与郭某某、李某某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有两个儿子及郭某某的母亲,大儿子智力障碍四级;小儿子尚在大学读书;李某某在家照顾大儿子和郭某某的母亲。破产管理人认为,郭某某、李某某陈述的破产事实及其申报的信息属实,不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虚假陈述等情形,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个人破产清算条件。深圳中院认为,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应当裁定宣告郭某某、李某某破产。债务人财产处置方案显示:法院宣告郭某某、李某某破产后,管理人将及时接管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一套房产,并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对该房产进行变价处置,所得价款按照分配方案用于清偿债务。自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考察期内,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考察期内,郭某某、李某某的收入中每月可以为其两人及其所扶养的人保留一定额度的生活费用、医药费,两人收入中超过该费用额度的款项或者新发现的破产财产由管理人进行接管分配。考察期届满后,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未清偿的债务,是否免除其未清偿债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裁定。个人破产不是逃债路子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现实中,有一些诚实而不幸的人,难以还清债务,长期深陷债务泥潭。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个人破产程序包括个人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程序三个类型。深圳市民梁某某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创业,却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加上新冠疫情带来的影响,银行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全部债务。2021年3月,梁某某向深圳市中级法院申请个人破产,2021年5月,深圳中院受理。法院审理查明,梁某某申报个人负债约75万元,在法院受理个人破产申请当日停止计息。梁某某创业失败后在一家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月收入约2万元,并且具有较强的偿债意愿。法院同意梁某某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协商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根据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未来3年梁某某夫妻除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000元,以及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梁某某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2021年7月,深圳市中级法院批准梁某某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梁某某勤奋工作,积极偿还债务。在2023年4月份,也就是重整计划执行的第21个月,他最终清偿了所有的债权本金。而这一时间,与重整计划要求相比,足足提前了15个月。2023年6月,深圳破产法庭向梁某某送达民事裁定,裁定该案执行完毕,并依法免除其在重整计划载明的范围内未清偿债务。当时,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管理人主办律师表示,如果不停止计算,估计将再产生超过30万元的利息。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截至2023年6月,深圳中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1635件,已立案审查411件,裁定受理破产申请117件。截至今年8月底,深圳中院受理个人破产案件超过350宗。类似情形不只发生在深圳。2021年12月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开展诚信被执行人经济重生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据介绍,这个试点工作对诚信的要求、考察非常高。如果债务人想通过转移、隐匿财产来逃避债务,他是经不起程序的审查的,审查会让这个人成为一个透明人。有的人是不愿意做透明人的,他也经不起透明的审查。是否有人会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据羊城晚报报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说,面对社会的担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制定之初就对防止逃废债进行了严格设计,如规定申请人应严格履行诚信义务、建立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等,同时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建章立制、审慎把关。现有的案例证明,逃废债的企图被层层关卡“拒之门外”。王某某自述年收入约20万元,饲养宠物,“本人和男朋友均为电子产品的爱好者,在选购家电时选择的产品花费较高,家电花费33万多元。”王某某的债务本息约98.9万元,申请个人破产重整时计划偿还100%的本金共88万余元。“她在负债后仍在奢侈消费,她申请重整,提出偿还全部借款本金,我们都没有同意。个人过度消费,还要求减免利息,社会怎么看?”在曹启选看来,个人破产案件的处理要充分考虑“利益平衡”问题,要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缺一不可”。
9月12日 上午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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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要点问答66条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导读: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南京中院立足司法实践和公司法最新制度变化,精心编撰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9月12日 上午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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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延迟退休!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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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 上午 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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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一律师因不配合调解工作被处理、被通报(附全文)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事情经过某某律师在接到某区矛调中心工作人员要求其参与调解的通知后,既未积极主动与委托人沟通联系,也未按照工作人员要求提供委托人的联系方式,甚至在与工作人员的电话沟通中表达不满。区委政法委获悉后,就该律师对调解工作不配合、甚至抵制问题的情况向市委政法委报告。市委政法委领导高度重视,批示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调查处理。市律师协会惩戒委认定,对照现有规定,该律师尚不构成行业处分,决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市司法局同意市律师协会的处分意见,同时市司法局决定对该律师事务所进行警示谈话。
9月11日 上午 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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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文件!最高法:立审执协调 执前化解(35条)指引-彻底解决执行难|2024.8.29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来源:逸景法智、保全与执行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文号:法〔2024〕163号印发日期:2024年8月29日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在执行工作中积极主动做深做实“抓前端、治未病”,进一步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一条【源头治理】进一步优化和提升矛盾纠纷源头实质性化解效能,提高自动履行率,从源头上减少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形成的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的数量。第二条【协议履行】诉前调解过程中,全面细致评估债务人实际履行意愿、能力和诚意,合理确定履行期限、方式和金额,确保调解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防止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逃避履行法律义务。指导调解员加强对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的提示和告知,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当场履行调解协议。对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的,给予指导调解工作的法官正向激励。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做好信息收集、地址确认和无争议事实记载等工作。第三条【履约保证】诉前调解协议系分期履行金钱债务或者行为履行的,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在调解协议中设立担保履行条款或者交纳保证金等方式,保障调解协议履行。第四条【诉前保全】加强对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释明和引导,依法审查保全申请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对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条件的保全申请,依法及时作出保全裁定,及时编立“执保”字号,及时移送执行部门执行,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提高诉前保全比。保全裁定应尽可能明确保全财产(或者证据)名称、数量或者数额、特征、存放地点、保全期限等信息。被申请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引导申请人优先选择对被申请人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便于执行变现的财产进行保全。告知申请人诉前保全错误的法律后果,引导申请人依法理性行使权利,防止申请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第五条【风险提示】在发放的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书中,特别列明可能出现的败诉和“执行不能”风险,使当事人对诉讼和执行结果有合理预期。在自动履行提示书中,明确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义务,债务人应及时、自动履行,以及不及时、自动履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第六条【信息采集】完整准确采集当事人信息,对诉讼费退费和金钱给付案件收款账户信息予以特别列明,并录入案件管理系统。告知当事人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准确将变更后的信息告知人民法院,以及不及时准确告知的法律后果。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案件,应要求代理人准确填写代理人和委托人的真实送达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不能以代理人信息代替委托人信息。第七条【申请核查】立案时应重点核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存在以下情况:(一)是否已经生效;(二)是否具有给付内容;(三)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是否明确;(四)所附执行条件是否已经成就;(五)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申请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中,需详细列明申请强制执行前债务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第八条【信息通知】立案部门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和变更、追加当事人异议之诉等涉及执行的案件后,应在3日内将立案信息告知相关执行部门。立案部门也可以通过完善全流程办案系统的方式,将立案信息推送至关联执行案件。第九条【关联检索】立案时对被告或者被执行人涉案情况进行关联检索,发现被告或者被执行人有大量作为义务人的未结诉讼或者执行案件的,可以引导当事人直接申请破产立案。当事人不申请破产立案的,应将检索情况随同立案材料一并移交相关审判或者执行部门。发现被告或者被执行人有作为权利人的案件、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应将检索情况告知相关执行部门。第十条【不得立案情形】下列情形,不得立执行案件:(一)退还诉讼费用;(二)办理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委托;(三)解除保全措施;(四)立案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五)其他无需立案执行即可办理的情形。第十一条【合并立案】申请人依据不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案件,分别编立执行案号,不应以一个执行案号立案合并执行。法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补充信息】审判部门审核确认当事人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案款确认书等信息时,发现立案部门采集的信息不准确、不全面或者已经发生变化的,应进一步查明、核实,并及时在系统中更正、补充。被告和第三人出庭应诉的,应要求其准确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该地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要求其同时填写经常居住地信息,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第十三条【风险告知】案件审理过程中,告知当事人可能出现的诉讼结果,以及及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否的不同法律后果。对及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其列入诚信履行名单等正向激励。第十四条【诉讼保全】经释明但当事人不申请保全的,必要时审判部门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审判部门应告知申请人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有关续行保全的事项并告知申请人不申请或者逾期申请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在全国法院“一张网”中设置保全信息提示、保全期限届满预警提示等功能模块。首封法院应关注查封物轮候查封情况,对查封物处置变现且首封债权人受偿后变价款有剩余的,应将相关处置情况及时告知变价款处置前已知的第一顺位轮候查封法院。轮候查封法院应告知轮候查封案件的债权人主动关注首封法院处置查封物的情况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第十五条【释明引导】对可能是共同债务但原告又未起诉全部债务人的,审判部门应释明和引导原告申请追加当事人。对确权诉讼,审判部门可以引导原告增加排除妨害等有执行内容的诉讼请求。对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或者不准确,可能给后续执行造成困难的,审判部门应释明和引导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第十六条【协议审查】审查确认调解协议过程中,应特别关注以下情况:(一)是否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否侵害案外人利益;(三)是否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四)债务人是否具有真实履行意愿、具备实际履行能力、存在不诚信诉讼行为等;(五)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调解协议约定处分的财产,审判部门应重点查明财产权属、现状以及权利负担等情况。调解协议约定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承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应通知该第三人到庭参加调解,注意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同一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有大量需要调解的案件,应加大审查力度,判断其履行能力。要避免附有多重条件、若干假设性条件等不具有确定性,或者内容冗长容易产生条文前后冲突或者理解歧义的调解协议。对不符合条件的调解协议,不予司法确认。第十七条【可执行性】裁判文书主文应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避免表述不准确产生理解上的歧义:(一)金钱债务履行:给付金钱的,应明确给付数额、时间等,需要计算利息、违约金的,应明确计算基数、标准、起止时间等,不宜简单表述为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互负给付义务的,应明确各自履行顺序;判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应明确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承担责任的方式等;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应明确支付数额、时间、方式等;判决债务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应明确债务人继承遗产的名称、数量等。(二)非金钱债务履行:交付、分割财产的,应明确财产名称权属、数量或者数额、交付条件、交付方式、交付时间、逾期责任等;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明确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方式、期限等;移交工程竣工等资料的,应明确资料名称、数量以及移交时间与方法等;查阅财务报告、财务报表以及账册等的,应明确查阅主体、地点、时间、方式、内容以及具体范围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应明确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标准、方式、时间以及具体要求;交付水面或者土地的,应明确其位置、面积以及四至范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需要修复的,应明确修复期限、方式、标准、修复效果确定方式以及不能修复时的赔偿数额;赔礼道歉的,应明确赔礼道歉的方式,包括口头道歉还是书面道歉,登报道歉应在何种等级的何类报纸,新媒体道歉应在哪个新媒体上以何种方式等具体内容;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如果判决主文无法列明具体内容,则应在事实查明以及说理部分对具体侵权行为、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进行认定。对知识产权侵权等案件判决停止侵害的,既可以根据权利人对停止侵害责任承担的具体主张,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依职权,尽可能细化停止侵害行为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等。判决销毁侵权设备、技术秘密载体或者库存产品的,应尽可能视情说明型号、名称、坐落、数量等;确定子女探视权的,应明确探视的具体方式、时间、地点和交接办法等。债务人无法履行行为义务或者特定标的物已经灭失的,应明确替代履行的方式、内容以及相关责任。(三)拟判决合同有效但解除合同或者判决撤销合同、判决合同无效的,应释明并引导当事人提出合同解除、撤销或者合同无效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并在法律文书主文中对相关责任予以明确。(四)执行异议之诉,应明确准许或者停止执行的执行标的具体内容。涉及确认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共有财产的,应释明并引导当事人提出确认执行标的是否为共有财产以及各自享有具体份额的诉讼请求,并就此作出判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异议之诉,如果债务人基于债权清偿请求不予执行,应就已经清偿的数额作出明确认定,并就该清偿数额判决部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如果审判部门认为分配方案确有错误的,应对分配方案作出调整,不得判决撤销分配方案,让执行部门重新制作。(五)变更、追加当事人异议之诉,应就能否变更、追加以及承担的相应责任范围作出明确认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作出判决。(六)判决行政机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履行法定职责,以及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尽可能在调查确认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明确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合理确定履行期限和方式;确需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具体的调查事项、裁量原则以及履行期限等内容。对前款中判项涉及内容较多,不宜在裁判文书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详细清单。裁判文书主文文字难以准确、清晰描述的,可以通过拍摄现场照片或者视频、制作现场示意图、标明四至方位等方式加以说明。第十八条【刑事涉财】对刑事涉财案件,应重点审查人民检察院是否随案移送被告单位(或者被告人)信息清单、受损群众信息清单和涉案财物信息清单。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审查涉案财物名称、数量、存放地点、权属、性质、处置情况等。对已经查明的,应在判项中列明财产刑内容以及待执行财产名称、数量、金额等,确保相关财物得到及时合法处理。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详细清单。判处没收财产的,应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判处追缴的,应明确追缴对象追缴金额或者财物名称、数量等情况;判处责令退赔的,应明确退赔主体以及退赔比例、金额、财物名称、数量等情况;有多个退赔主体或者多个被害人的,应明确各退赔主体向各被害人分别退赔的金额或者财物名称数量等情况。第十九条【意见征询】对拟作出的法律文书主文如何表述才具有可执行性出现分歧的,审判部门应提前征询执行部门意见,执行部门应在收到征询意见函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在未收到执行部门答复意见前,应暂缓作出裁判。征询意见时,应隐去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等关键信息。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过程中应相互配合,加强沟通与必要的协调。执行部门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应按照刑事案件审理要求注意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甄别、固定、保存。审判部门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听取执行部门意见,两个部门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第二十条【文书制作】在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中,应载明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不及时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随同判决书和调解书向债务人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第二十一条【督促履行】建立“谁审理、谁负责督促履行”工作机制,审判部门判后应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跟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前的自动履行情况,每季度向审判管理部门报送督促履行情况,提升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第二十二条【款项支付】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人民法院的收款账户信息,在自动履行告知书中载明债权人的收款账户信息。财产保全阶段已经足额控制无需变价的财产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债权人申请,审判部门可以用原案号作出扣划裁定,并通知执行部门将案款划付给债权人。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务人要求通过人民法院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部门负责办理。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自动履行完毕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第二十三条【善意执行】执行部门应合理选择执行财产,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充分发挥查封财产融资功能,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第二十四条【执前督促】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除生效法律文书系公告送达、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紧急情况外,可以转入执前督促履行程序,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不得转入执前督促履行程序。适用执前督促履行程序的案件,立案部门以“执前督”字号立案,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执行部门办理,办理期限自收到立案部门转交的申请执行材料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严禁通过执前督促履行、执前调解等方式变相控制执行案件立案。开展执前督促履行时,应防止债务人在督促履行期间转移财产。经执前督促债务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不再立首次执行案件,产生的案件材料由负责办理执前督促履行的执行部门独立装卷存档。执前督促履行到位金额计入执行到位金额。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开展执前督促履行,或者督促履行期限届满但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立案部门办理首次执行案件立案手续,并将督促履行材料一并转交立案部门,统一归入执行案件卷宗。第二十五条【自行处置财产】被执行人愿意自动履行但需要处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允许并监督其在一定合理期限内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查封状态的情况下,按照合理价格自行处置财产,提高财产处置效率,降低当事人履行成本。第二十六条【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处理】执行部门发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或者存在歧义的,应书面征询作出该文书的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予答复、未及时答复或者答复不明确的,执行部门可以商请审判管理部门督促审判部门作出明确答复。第二十七条【执行建议】执行部门发现调解书自动履行率过低、应采取保全措施而未采取、保全作用发挥不足、立案和审判未能兼顾执行、裁判文书质量不高、判后督促履行不力、“执转破”衔接不畅等突出问题的,可以向立案和审判部门发出“执行建议”,推动上述问题解决。第二十八条【法庭执行】充分结合人民法庭对辖区“人熟地熟、物熟”的特点,注重发挥基层组织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和查人找物的优势,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在人民法庭与执行工作领域进一步落到实处。人民法庭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内部审执分工,可以由审理案件的法官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负责案件执行工作;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也可以设立专门执行团队或者相对固定人员负责案件执行工作。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对人民法庭办理的执行案件统一管理和统筹协调。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加强对人民法庭直接执行案件的指导与支持,可以通过派驻执行、巡回执行、联合执行、集中执行等方式,促推、落实好人民法庭参与执行工作。第二十九条【执破融合】执行部门应定期筛查终本案件库发现被执行人可能符合破产条件的,要加强释法析理,引导当事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对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营利法人被执行人,审判部门应引导当事人在破产程序中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并联动属地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对耗费社会资源、透支社会信用、缺乏运营价值的“僵尸企业”,通过“执破融合”推动“出清”。执行部门和破产部门抽调骨干力量组成跨部门的专业化办案团队,集中负责“执转破”案件的甄别、审查、立案、审理等工作,打造一支既善执行、又懂破产的专业化队伍。深化“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促进以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不能”案件彻底退出执行程序。第三十条【异议化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部门可以在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前先行开展化解工作,化解期限自执行部门收到执行异议材料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5日。严禁通过滥用异议前置化解机制变相控制执行异议案件立案。经初步审查,发现执行行为确有错误、执行异议成立的,执行部门应及时主动纠正错误;异议明显不成立的,执行部门应充分释法析理,告知异议人滥用异议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劝说其撤回异议申请。异议人仍然坚持提出异议的,执行部门应及时转交立案部门办理立案手续。第三十一条【异议规制】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过程中,应加大对案件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真实性的审查力度,查明异议人通过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等方式妨碍执行,或者滥用异议妨碍执行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分别予以训诚、罚款、拘留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协调机制】建立“立审执一体化”协调机制,由审判管理部门作为该机制的牵头部门,负责该机制的日常运行事务。审判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召集联席会议,通报立审执协调配合工作情况,联席会议研究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审判管理部门制发给参与部门遵照执行。执行部门定期与国家赔偿审判部门沟通联络,通过对决定赔偿的错误执行案件进行梳理总结、举一反三,及时发现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成因并制定相应对策,提高执行工作质量。第三十三条人【双向联动机制】建立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法官双向联动机制,对重大矛盾、集团批量、疑难复杂、重点领域风险等案件,共同研究、充分沟通,尽可能在立案、审判环节把问题解决,促进矛盾提前预判、提前化解。下列案件,由审判、执行部门协同做好案件执行:(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依据主文内容有争议,经执行案件合议庭研究认为确有争议的案件;(二)职务犯罪、涉黑恶、非法集资类涉众型等复杂刑事涉财执行案件;(三)涉及财产性质认定、财产分割、批量诉讼等疑难复杂案件;(四)有重大信访隐患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五)超出执行权审查范围的疑难复杂案件;(六)其他确有必要由审判部门法官参与的案件。第三十四条【监督考核机制】审判管理部门每半年对立审执协调配合情况,特别是因立案、审判环节原因导致的执行难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必要时可以联合组织人事、督察等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此项工作列入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工作范围。优化考核,针对诉前、立案、审判、执行流程针对性考核各个责任部门。对自动履行率与执行到位率、执行完毕率关键指标统筹考虑,整体赋分,使考核指标体系更加科学。第三十五条【施行时间】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月11日 上午 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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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公司法施行后,债权人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提起诉讼的,能否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直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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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 上午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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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信用卡持卡人以透支的信贷资金出借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不受《民法典》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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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 上午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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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43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判观点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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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 上午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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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需:庭审质证20个黄金理由+浙江高院原院长应勇主编<裁判文书制作指南>中6类质证意见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来源微信公号:宋书法言证据在诉讼中的地位愈为重要的同时,质证也成为法庭角逐中的决胜环节,直接关系到法官对事实的判定,进而影响最终的诉讼结果。如何通过质证阐明案件事实、支撑法律主张、争取法官心证、最终赢得案件?本文抛砖引玉,拟总结庭审质证中常见的20个质证理由,以飨读者。一、质证内容:证据“三性”质证的内容实际是质疑和辩驳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对于不具备关联性或合法性的证据,应当通过质证排除其证据资格;对于具备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证据,还应当从证据的真实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实质关联两个方面通过质证削弱、动摇其证明力。二、常见的质证理由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总结并归纳常见的质证理由如下:1、真实性异议包括对形式真实性的异议和对实质真实性的异议,主要有三种质证意见:一是有异议,二是无异议,三是无法确认或无法表态。具体来说:对形式真实性有异议:(1)未能提供原件、原物的;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未能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2)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不相符;(3)如果对方出具的证据涉及己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该签字或盖章非己方当事人所为的,申请对签字或盖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对实质真实性有异议:(4)内容与事实不符;(5)证据存在删减、剪辑、遗漏等情形(尤其是视听证据、电子数据);(6)证人与举证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7)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明显违背常理、审核经验、交易习惯;如(2018)最高法民终234号民事判决书:最高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提供了购买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作为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分析和认定原告提供证据所反映的内容,进而分析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时,认为:陈某峰、张某平作为自然人,一次性购买226套商品房的行为本身并不属于通常情形下自然人为使用或投资进行商品房买卖的情形。对真实性无法确认或无法表态:(8)证据形成于对方当事人与案外人之间或由案外人出具,在案外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或“无法表态”。但如果该证据系案外人根据其业务规则产生的证据,比如银行出具的付款凭证、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等,此类证据的真实性一般会得到法院认可。2、合法性异议认为证据主体、证据收集方式、证据程序、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具体来说:(9)证据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出具证据的主体不适格或主体资质存在瑕疵、证据的内容超越其资质范围或职能范围、不符合出具证据主体的人数要求,如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外出公证人员不足2人等;(10)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如欺诈、胁迫取得,偷录偷拍获取;(11)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签章不符合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要求制作的人出庭作证;(12)域外证据未经认证。根据新《民事证据规定》相关规定,域外证据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涉身份关系的域外证据,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13)外文证据没有提供译本。需要强调的是,证据内容如何与证据合法性无关。例如,合同的条款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等于该合同属于非法证据。即,民事行为不合法不等于证据不合法。3、关联性异议认为证据要证明的目的与待证事实不相关、无意义,或不具有证明待证事实的可能。具体来说:(14)非当事人之间形成。如对方当事人提供类案判决的情况,可以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主张该证据系案外人之间的判决,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15)证据形成时间晚于事实发生时,不能反映案件发生时的意思表示;(16)证据与争议焦点无关;偏离案件争议焦点的证据,无助于任何一方对于争议焦点的支撑或反驳,与本案无关。4、证据能力异议(17)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2条规定,如若对方当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则构成证据失权,失权的后果是产生证据法上的责任,即认为该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但若逾期提交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将不产生证据法上的不利后果,法庭应当采纳该证据,但会因此产生诉讼法的不利后果,即被法庭予以训诫、罚款。如(2016)最高法民申3380号: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口世纪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再审申请人海港城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第一组、第三组证据分别形成于2008年11月、2009年2月、2010年4月、2010年11月,远在一审法院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之前,海港城公司在在二审中才提交该两组证据,应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情形,并且该两组证据并非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二审法院对该两组证据不予采纳并无不当。5、证明力异议认为证据与待证事实没有实质关联,没有证明力;或者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关联弱,证明力较小,不足以达到证明目的。具体来说:(18)证明力有无及大小的判断,应从证据的内容进行分析,判断证据的内容所能证明的事实是否与待证事实一致。以民间借贷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即,在原告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其对双方之间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被告若抗辩主张原告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19)关于证据证明力的质证,有些案件还涉及对证据内容进行意思表示解释的问题。梁慧星老师曾在《裁判的方法》中以一债务纠纷案进行说明。例:证据是被告出具的一份欠条,上面记载的欠款金额是6700元。问题的关键是被告在偿还了部分欠款后在该欠条上批注了一行字:“还欠款5700元。”原告对此解释为“被告还欠原告5700元”。被告对此解释为“被告已经偿还了原告5700元,实际上目前只欠原告1000元”。案件问题出在“还”是个多音字,作动词用时读huan,其意义是“偿还、归还”;作副词是读hai,其意思是“仍然、依旧”。法院经过判断,认为这份欠条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均没有问题,唯独是证明力的问题,该欠条能否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取决于“还”字的真实意思。原、被告双方理解刚好相反,这就需要对该多音字进行解释。6、该证据反而证明了我方观点(20)注意充分利用对方的证据,挖掘对于己方有利的点。比如在一个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纠纷中,质押权人认为对方作为质物监管人没有尽到合理的监管义务,致使质物作为另案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被法院强行出库、强制带走。法庭上,对方提供了当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的录音,借此证明货物强行出库时,监管方采取了阻拦、报警等措施,已经尽了合理的监管义务,因此对质物强行出库没有过错。进行质证时质押权人关注到录音中曾提及提货人出具了所有权凭证这一事实。便以此为突破,认为质证的核心不在于法院是否强行提货,而在于设定质押时监管人没有审核质押权人提供的质物所有权凭证,以至于造成质押成其他人的动产,这是风险发生的根本原因。附:浙江高院原院长应勇主编的《裁判文书制作指南》所归纳的六类质证意见(1)无异议,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均没有争议。(2)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异议(即证据资格异议),认为证据的提供超过了举证期限,是失权证据。(3)真实性异议,认为证据非原件、原物或与原权新件、原物不符。(4)关联性异议,认为待证事实与本案争议的事实不相关。(5)合法性异议,认为证据的形式、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认为证人、向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人与该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等。(6)证明力异议,认为对方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效力,不能证明对方的证明目的或者证明力较弱。对于这个质证模板,我归纳了四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对证据的“三性”没有争议,不代表无异议,只有对证明力也无争议,才算完全无异议。文中遗漏了关键的证明力问题。其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逾期举证,未必证据失权,除非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裁判文书制作指南》写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前,不算错,我把它作为问题,是为了引起大家的注意。其三,证人或者向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该因素直接与证据的真实性相关,不是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因素。文中错将利害关系作为合法性异议理由。其四,认为对方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效力,不能证明对方的证明目的或者证明力较弱,质证异议只有结论没有理由,缺乏说服力。为什么证据没有证明效力或证明效力较弱,应当进行适当的说理。还有一个小窍门传授一下,如果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质证时就直接提异议部分,最好不必说对真实性无异议,除非法庭让你对真实性作出表态。这样质证的好处是,一旦庭后发现该证据真实性实际存在问题,还有解释的余地,因为你在庭上没有对真实性明确表示无异议。
9月10日 上午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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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需:担保制度的13处重要变化|附新旧对照表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民法典对我国担保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是在对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等在内的与担保有关的10个司法解释进行梳理、清理、吸收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对担保的从属性、保证人范围、保证方式的认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抵押财产转让、动产抵押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新规定。一不得担任保证人的情形民法典第683条对不得作为保证人的主体范围进行了规定,较原《担保法》第9条列举式的规定,民法典对主体根据性质进行了区分,同时与民法典总则中的概念进行了衔接。《司法解释》第5条、第6条亦有细化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补充:民法典第97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据此,机关法人只能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显然,担保不属于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但本条又规定了例外情形。目前,我国吸收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后,即将这些贷款按项目转贷给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特定项目使用。由于这些贷款多用于交通运输、能源、环保等基础项目,资金需求量大,不盈利或者盈利有限,单靠项目使用单位无法偿还贷款,也没有单位或者个人愿意为这些项目作保证人,所以在此问题上形成了独特的还款和担保方式。二对约定不明时保证方式的认定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对保证方式的认定相较于原《担保法》第19条发生了重大变化,将合同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情形推定为一般保证。例如债权人与保证人仅约定“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由保证人承担责任”,即属于约定不明,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当然,在认定时要注意区分,只有在运用合同解释等方法后仍无法判断合同约定的意思表示时,才适用上述规定,如果通过合同解释等方法能够判断属于连带或一般保证的,依照相应责任形式处理。《司法解释》第25条进一步明确了从合同约定的表述中可以判断为属于作出一般保证意思表示,进而认定为一般保证的情形。三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的认定对于保证期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民法典相较于原《担保法司法解释》不再作区分。民法典第692条对未约定和约定不明的情况不再作区分,保证期间一律为6个月。同时,具体起算时间,依照约定主体的不同进行了区分。补充: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责任消灭。在此情形下,尽管主债务依然存在,但债权人只能向主债务人请求清偿债务,而不能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保证期间和时效的区别在于,保证期间的届满会导致保证责任本身的消灭,而不像时效那样仅仅导致保证人抗辩权的产生。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对保证期间是否届满主动审查。四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节点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在保证期间向诉讼时效转换问题上存在差别,连带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从主张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民法典》第694条较原《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得更为全面,可以理解为一般保证在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民法典第687条就先诉抗辩权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形:一是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主债务人破产案件;三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是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其中,第三种情形为《民法典》新增规定。第四种情形构成要件如下:放弃的主体是保证人自己,而不是他人代替保证人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放弃的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放弃的内容为“先诉抗辩权”。放弃的保证方式一般为一般保证。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故放弃无从谈起。而《司法解释》第28条则区分情形进行了明确:第一种是,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自人民法院因主债务人没有财产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作出终本或终结裁定并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余四种情况,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些情形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五保证债务的消灭区别于原《担保法》第25条,民法典第693条删去了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将产生权利消灭的后果。同时,民法典对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进行了区分:对于一般保证,由于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通过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否则,保证责任消灭,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责任不同,由于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债权人只有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责任消灭,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对于一般保证而言,根据《司法解释》第27条的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即使其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不应认定产生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消灭的后果。六起诉后又撤诉能否认定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在民法典的体系下,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行使权利,否则权利归于消灭。在此基础上,《司法解释》第31条对起诉后撤诉的行为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作出规定:在保证期间内,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再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的债权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后又撤回,如果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副本已送达保证人的,应认定已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权利。同时,《司法解释》第34条规定,此部分内容属于人民法院应依职权主动查明的事实。七债权人转让主债权对保证人的效力原《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不影响保证人的责任。民法典的规定发生了变化,规定债权的转让应通知保证人,否则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对原债权人的履行构成债的履行。此外,若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禁止债权转让,而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进行转让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八主债务转移和第三人加入债务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民法典第697条将原《担保法》第23条中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当事人可排除适用的任意性规定,并增加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第三人加入债务影响的内容。九保证人的追偿权问题民法典第700条删去了原《担保法司法解释》对应条款中关于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的表述,但在《司法解释》中进行了细化规定,对于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的,担保人之间对相互追偿或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作出约定的,以及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其他共同保证人之间则无相互追偿权。补充:在共同保证的情形下,保证人所享有的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因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而有所区别:第一,按份共同保证。在按份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之间的责任范围已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各保证人只能在约定的范围内分别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其行使追偿权的范围要受到双重的限制:一是约定的保证份额的限制,二是保证人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的限制。第二,连带共同保证。若共同保证人之间关于追偿权没有约定,应无追偿权。十抵押财产可以转让民法典第406条对《物权法》第191条作出了重大修改,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不再需要抵押权人的同意。但此系任意性规定,且抵押财产的转让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十一其他债权人对实现抵押权协议的撤销权根据原《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就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等内容进行协议。如协议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在此基础上,民法典第410条删去了对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的限制。十二超级优先权民法典第416条规定了以动产价款为主债权的抵押权优先于在同一动产上设立的其他抵押权,用于解决出卖人动产抵押权和其他动产抵押权人的权利顺位问题,为交易安全和效率提供了完善保障。如在买受方设立了浮动抵押的情形下,出卖方可以不通过设置所有权保留而同样实现对抗银行登记在先的抵押权的目的,既保护了出卖方的安全,也更利于买受方再融资。十三如何实现担保物权《司法解释》第45条对担保物权如何实现的处理程序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包括区分不同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在被申请人以存在仲裁条款为由主张驳回申请时的处理等。
9月9日 上午 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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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24〕32号:最高法院发布不动产网络查封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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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 上午 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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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民警推倒致伤为何不判袭警罪?法院:因为雨天路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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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 上午 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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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执行案件中不受两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的几类案件

声明:本公众号注重分享,发布之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对原文(图)作者我们深表敬意,如涉及版权争议需要交涉,请直接联系原作者,我们将即可删除。一、引言法院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律行为,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变为现实的过程,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17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所以通常情况下,一般案件都需要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才会依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而部分特殊案件,则有审判庭直接移交执行局执行,不用当事人单独提出执行申请。二、申请执行时效的一般规定《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250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上述法律中规定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两年,即应当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权利义务关系。然而,在实践中,却隐藏着一些特殊的情况,即有一部分诉讼案件的申请执行时效并不受通常的2年限制。三、不受申请执行时效2年限制的情形(一)终结本次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不受2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修正)》第517条:“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在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本意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权利。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二年内已经积极地申请了强制执行,只是由于被执行人的原因(如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才导致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已然积极行使了权利,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得以实现,而因被执行人的缘故才不得不终结本次执行,且对于被执行人何时有财产可供执行并无确切的时间界限,所以法院理应继续保障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以确保申请人后续能够实现其实体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终本后申请恢复执行,除了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立案审查之外,不少法院都要求申请人提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才能恢复执行立案,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申请人的执行权利和债权的实现。(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当事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不受2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5条:“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实施以下执行措施:①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③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人民法院采取前述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此种情况下,申请人已然积极行使了权利,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得以实现,只是由于被执行人原因,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无法偿还债务,申请人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所以法院理应继续保障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以确保申请人后续能够实现其实体权利。(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受2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审判庭应当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移送执行不受两年申请期限的限制。依职权执行刑事附带民事生效裁判是法院的法定职责。虽然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立案执行,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仅系引起法院依职权启动执行的因素,即便当事人不申请,法院仍有权启动执行程序,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既是公权力行使范畴,也是法院的职责所在,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的限制。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关案例支持,如(2022)鲁07执复153号、(2022)桂06执复17号、(2022)粤08执复72号等。(四)追索抚养费案件,申请强制执行不受2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了请求抚养费的案件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该法条是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相关法律在执行阶段并无对于抚养费是否适用2年执行时效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实践观点大多认为抚养费的案件不受2年执行时效限制,即抚养费案件的判决或者调解书在生效超过2年后,此时即使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时效异议的,法院也会裁定异议不成立,裁定继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实践中有诸多追索抚养费不适用2年执行时效的案例,例如有以下相关司法实践案例(列举部分案例)支持:(2020)最高法执监66号的冯某与程某离婚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抚养费的性质来看,其属于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且事关公序良俗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事关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亦不应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在执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或者其他相关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基本法的原则性规定。”(2022)辽06执复7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调解书)于2015年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才申请执行,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两年的期限,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追索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超过二年的申请执行期间的抚养费也应予以保护。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均为私法权利的保护时效,《民法典》并未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并不排除对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的保护,申请强制执行同样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因此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诉讼时效不适用于抚养费请求权的规定,对追索抚养费申请不适用执行时效并无不当……”(五)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不受2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了请求赡养费的案件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关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是否适用申请执行时效,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在执行阶段时也不受申请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赡养费的给付关涉人的生存权,义务人若不支付该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有悖于公序良俗,故法律明文规定请求支付赡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申请执行期限在性质上属于诉讼时效,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第二种观点: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在执行阶段时也受申请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虽然民法典规定赡养费的给付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并非不受限于执行时效,执行时效期间为两年,一般民事权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且法律仅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但并未规定执行时效完全等同于诉讼时效,故应严格按照申请执行时效两年的规定。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在执行阶段时也受申请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超过2年申请执行也不属于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实践中的司法案例也基本持第一种观点,例如(2019)苏1191执异59号(执行申请执行人左少江与被执行人左鸿赡养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赡养费的给付关涉人的生存权,义务人若不支付该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影响公序良俗,故法律明文规定请求支付赡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申请执行期限在性质上属于诉讼时效,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故异议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已过申请执行时效的主张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不适用2年执行时效。”其他案例还有(2023)冀05执复191号、(2018)赣1130执异16号、(2022)川1425执异24号等。(六)《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也不适用执行申请时效,不受2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9月9日 上午 9:37